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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陜西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2006修正)
  • 【發(fā)布單位】陜西省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6-12-03
  • 【生效日期】2006-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陜西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2006修正)

陜西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2006修正)

(1989年12月5日陜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8月30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陜西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2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陜西省縣鄉(xiāng)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干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以下簡稱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以下簡稱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代表選舉工作應該統一部署。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六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歸僑人數較多地區(qū)的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出國前居住地或現工作所在地的選舉。

第七條 少數民族的選舉,按選舉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辦理,其他事項,按本實施細則有關各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陜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出席駐在地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加駐在地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九條 選舉經費由縣級財政開支。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十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設立選舉委員會,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省和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選舉委員會由九至十五人組成,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十二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規(guī)定選舉日;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組織選舉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劃分選區(qū),分配各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五)指導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印制選民證和選票;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六)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七)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八)制定投票辦法,主持投票選舉,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九)依法解答有關選舉問題,受理有關選舉問題的申訴的控告;

(十)編制選舉經費預決算,負責選舉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選舉工作結束后,做出總結報告,并將有關選舉文件、印章、資料等分別移交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設立選舉辦公室,辦理選舉的具體事務。

縣級和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印章,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發(fā)。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選舉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在鄉(xiāng)、鎮(zhèn)、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其它單位(包括較大的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單位、學校等)設立選舉工作指導小組,作為派出機構,負責指導轄區(qū)的選舉工作。

選區(qū)設立選舉工作組,具體組織本選區(qū)的選舉工作。工作組成員由本級選舉委員會選派。

選區(qū)可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選民推選,并報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選舉工作結束后,選舉工作機構即行撤銷。屆期內的有關選舉工作,分別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辦理。

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

第十六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選舉法》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縣級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二)鄉(xiāng)級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九萬的鄉(xiāng)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名;人口超過十三萬的鎮(zhèn)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相加,即為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

第十七條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內不再變動。如果由于行政區(qū)劃變動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重新確定。

第十九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照使各民族、各地區(qū)、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原則分配。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鎮(zhèn)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較少的縣,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城鎮(zhèn)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分別為三比一左右和五比一左右。具體比例由縣級選舉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于市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市轄區(qū)內區(qū)屬單位的代表一般應多于駐在區(qū)區(qū)以上單位的代表。

第二十二條 縣級機關所在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與城鎮(zhèn)(市、區(qū))其他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基本相當。

第二十三條 駐在縣級行政區(qū)域內的不屬于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于當地城鎮(zhèn)(市、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二十四條 散居的少數民族應選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于當地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陜部隊出席駐在區(qū)、縣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駐軍有關領導機關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應選代表的名額,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以前,應一次性分配到選區(qū),并向選民公布,由選區(qū)接應選名額進行選舉。

第四章 選區(qū)劃分

第二十七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qū),按選區(qū)進行選舉。

第二十八條 選區(qū)的劃分,應便于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于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便于代表聯系選民,接受選民監(jiān)督。選區(qū)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第二十九條 選區(qū)的大小,按每個選區(qū)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城鎮(zhèn)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農村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三十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應分別劃分選區(qū)。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三十一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qū)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后遷出原選區(qū)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qū)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第三十二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qū)由選區(qū)選舉工作組具體負責進行,并認真核對,做到不錯登、不漏登、不重登。

第三十三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選區(qū)登記。村民和城鎮(zhèn)居民以戶口冊為準,機關、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以職工名冊為準。

計算年滿18周歲選民年齡的時間,以當地制定的選舉日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按公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下列人員,按以下規(guī)定登記:

(一)駐在鄉(xiāng)、鎮(zhèn)的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工,可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在單位所在的選區(qū)進行登記;

(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員,在駐地所在的選區(qū)進行選民登記;

(三)戶口轉出時間不長,并且在選舉日實際上還不能離開原選區(qū)的,也可以在原選區(qū)登記;

(四)戶口不在現居住地的人員,憑戶口所在地的選民證明,可以在現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第三十五條 下列第(一)、(三)、(五)、(六)項人員,在執(zhí)行地所在選區(qū)登記,第(二)、(四)項人員,在戶口所在地選區(qū)登記: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判處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四)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

(五)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

(六)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第三十六條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縣以上醫(yī)院診斷出據證明并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癲癇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時候能夠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列入選民名單。

第三十七條 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被羈押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不進行選民登記。

第三十八條 選民名單經選舉委員會審查確認后,由選區(qū)選民小組在選舉日二十日以前公布,并發(fā)給選民證。

第三十九條 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四十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qū)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代表候選人應以書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情況。

第四十一條 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少于或者等于本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但不得多于本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第四十二條 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必須列入候選人名單。選舉委員會和其他任何機關不得調換或者增減。

第四十三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四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分別在各選區(qū)公布,并由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反復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五日前公布。

第四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四十六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一次選舉中只能在一個選區(qū)應選。被兩個以上選區(qū)提名推薦者,由選舉委員會同被提名推薦者商定在一個選區(qū)應選。

在一次選舉中落選的代表候選人,不得再提名推薦為其他選區(qū)的代表候選人。

第七章 選舉程序

第四十七條 選舉代表,各選區(qū)應設立投票站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站和選舉大會由本級選舉委員會派員主持。

第四十八條 投票選舉前,由選民在不是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選民中推選或由選區(qū)選舉工作組提名,征得多數選民同意后確定若干監(jiān)票人員和計票人員。

第四十九條 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各選區(qū)應公布投票選舉的日期和地點。

投票選舉應在選舉日內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一天內完成投票確有困難的,經本級選舉委員會批準可將投票時間延續(xù)一天。

第五十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選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姓名筆劃排列。

第五十一條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五十二條 對不能到選舉大會和投票站投票的老弱病殘等選民,可設流動票箱,由監(jiān)票、計票人員登門接受選民投票。流動票箱由選區(qū)統一制作。

流動投票應在規(guī)定的投票選舉日進行并且應在本選區(qū)計票前完成。

第五十三條 選民在選舉期間出外勞動、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選區(qū)參加選舉的,經原居住地的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監(jiān)票、計票人員應在投票前查驗其委托證明。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準予行使選舉權利的人員參加投票選舉,由縣級選舉委員會和執(zhí)行監(jiān)禁、羈押、拘留或執(zhí)行勞動教養(yǎng)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qū)參加選舉。

第五十五條 每一選民接受委托不得超過三人。

受委托代為填寫選票或者代為投票的選民,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填寫選票或者投票。

第五十六條 選民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五十七條 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qū)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少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五十八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仍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九條 投票結束后,由監(jiān)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當場開票箱計票,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后,送選區(qū)統一計票。

第六十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依照選舉法及本細則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八章 對代表的監(jiān)督、罷免和補選

第六十一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監(jiān)督。選民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對于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于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fā)原選區(qū)選民。

罷免代表采取無記名投票方法,并須經原選區(qū)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表決罷免要求,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或者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主持。罷免要求交付表決前,提出撤回罷免要求的,受理機關對該罷免要求的辦理即行終止。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受理機關應將代表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交原選區(qū)選民表決。

接受代表的辭職,須經到會選民的過半數通過。原選區(qū)決定接受辭職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條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六十五條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qū)補選。

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qū)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十六條 補選代表前,應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變動情況進行補正。

補選代表候選人名單,應于選舉日的五日前提出,并組織選民充分討論,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候選人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日以前公布。

補選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h級和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因故在換屆選舉時沒有選足,其不足的名額,應由原選區(qū)選舉,仍應實行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選舉的其他程序,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章節(jié)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六十七條 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破壞選舉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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