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通知
(1983年2月8日川府發(fā)〔1983〕12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能源重點建設基金征集辦法》的通知,已先后印發(fā)各地。現(xiàn)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通知,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是中央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關系經濟建設全局的大事。各級政府都要加強領導,進行思想動員,做好宣傳工作,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地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保證征集任務的完成和超額完成。
二、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情況復雜,任何地區(qū)、任何部門都不得任意擴大或縮小征集范圍和項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集比例。所有交納基金的單位,都應如實申請,主動交納,不得弄虛作假,隱瞞收入,漏交少交。
三、征集工作由各級稅務部門負責。稅務部門必須秉公執(zhí)法,嚴格按政策辦事,堅持依率計征。財政、銀行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交納基金的單位對交納基金同稅務機關有異議時,應先按稅務機關的意見交納,然后向上級稅務機關反映。
四、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任務,由省分配到各地區(qū)和省級主管部門。省分配到各地的任務(不包括在各地的中央企業(yè)和省級單位),各地可分配到縣(市),縣(市)不再分配到基層單位;分配給省級主管部門的任務,也不再分配到基層單位,但應督促所屬企事業(yè)單位主動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就地及時繳納基金。在成都市轄區(qū)內的省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交納的基金,由成都市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五、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我省超額完成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任務后報經批準留用部分,應由省在下年度安排使用,并且只能用于重點發(fā)展能源交通建設,不能挪作他用。
六、我省預算外資金的數(shù)額,逐年有所增加。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工作,督促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對預算外資金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對提取范圍和標準,要嚴格按統(tǒng)一規(guī)定執(zhí)行。切實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逐步建立綜合財政計劃,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七、有關征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具體事宜,授權省財政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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