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重慶市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5-30
- 【生效日期】2005-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qū)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font<>(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30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5]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qū)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font<>(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30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5]第1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qū)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接收船舶垃圾的單位,應當將船舶垃圾運往市政部門指定的垃圾轉(zhuǎn)運站或處理場,不得任意傾倒。
二、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違反規(guī)定從事船舶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qū)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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