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河北省
- 【發(fā)布文號】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5-27
- 【生效日期】2005-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五條第二款。
2、將第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3、刪去第二十五條。以下各條按順序前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diào)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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