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山東省
- 【發(fā)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1-21
- 【生效日期】2005-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guī)速遞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
《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4日省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韓寓群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項目建設和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具體項目見附件),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重大建設項目;
(二)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項目;
(三)位于地震動參數(shù)區(qū)劃分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qū)域內的建設項目;(四)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五條 下列地區(qū)必須進行地震小區(qū)劃工作:
(一)編制城市規(guī)劃的地區(qū);
(二)位于復雜地質條件區(qū)域內的新建開發(fā)區(qū)、大型廠礦企業(yè);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地區(qū)。
第六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在完成地震小區(qū)劃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區(qū),應當按照地震小區(qū)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在未開展地震小區(qū)劃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區(qū),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shù)區(qū)劃圖規(guī)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七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或者規(guī)劃選址階段進行。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承擔,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九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并應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
第十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guī)范,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質量。評價工作完成后,應當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和地區(qū)概況;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三)地震活動環(huán)境評價;
(四)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五)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shù);
(六)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七)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申報表;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合同原件;
(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后,應當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技術評審。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跨省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以及地震小區(qū)劃報告,應當經省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評審;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負責評審,并出具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定工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國家頒布的抗震設計規(guī)范進行抗震設計;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jiān)理。
第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概算,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經評審未獲通過的,評價單位應當重新進行評價,費用由評價單位承擔;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建設項目時,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缺少抗震設防要求的,不予批準。
第十八條 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確保各類建設項目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二)未按照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擅自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
(四)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yè)務的。
第二十一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期限,審定抗震設防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1997年10月8日公布的《 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5號)同時廢止。
附件: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
一、交通項目
(一)公路與鐵路干線的大型立交橋,單孔跨徑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徑總長度大于500米的橋梁;
(二)鐵路干線的重要車站、鐵路樞紐的主要建筑項目;
(三)高速公路、高速鐵路、高架橋、城市快速路、城市輕軌、地下鐵路和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項目;
(四)國際國內機場中的航空站樓、航管樓、大型機庫項目;
(五)年吞吐量200萬噸以上的港口項目或者1萬噸以上的泊位,2萬噸級以上的船塢項目。
二、水利和能源項目
(一)Ⅰ級水工建筑物和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的大壩;
(二)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項目、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項目、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項目;
(三)50萬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項目;
(四)年產90萬噸以上煤炭礦井的重要建筑及設施;
(五)大型油氣田的聯(lián)合站、壓縮機房、加壓氣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接收、存儲設施,輸油氣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壓泵站。
三、通信項目
(一)設區(qū)的市以上的廣播中心、電視中心的差轉臺、發(fā)射臺、主機樓;
(二)縣級以上的長途電信樞紐、郵政樞紐、衛(wèi)星通信地球站、程控電話終端局、本地網匯接局、應急通信用房等郵政通信項目。
四、生命線工程
(一)城市供水、供熱、貯油、燃氣項目的主要設施;
(二)大型糧油加工廠和15萬噸以上大型糧庫;
(三)300張床位以上醫(y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醫(yī)技樓、重要醫(yī)療設備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
(四)城市污水處理和海水淡化項目。
五、特殊項目
(一)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的項目。
六、其他重要項目
(一)年產100萬噸以上煉鐵、煉鋼、軋鋼工業(yè)項目以及年產50萬噸以上特殊鋼工業(yè)項目、年產200萬噸以上礦山項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屬工業(yè)項目的重要建筑及設施;
(二)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產企業(yè)的主要生產裝置及其控制系統(tǒng)的建筑,生產中有劇毒、易燃、易爆物質的廠房及其控制系統(tǒng)的建筑;
(三)年產100萬噸以上水泥、100萬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業(yè)項目;
(四)地震動峰值加速度0.10g以上區(qū)域或者國家地震重點監(jiān)視防御城市內的堅硬、中硬場地且高度超過80米,或者中軟、軟弱場地且高度超過60米的高層建筑;
(五)省、設區(qū)的市各類救災應急指揮設施和救災物資儲備庫;
(六)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qū);
(七)大型影劇院、體育場館、商業(yè)服務設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學樓和學生公寓樓以及存放國家一、二級珍貴文物的博物館等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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