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哈爾濱市
- 【發(fā)布文號】哈政辦綜〔2007〕34號
- 【發(fā)布日期】2007-05-23
- 【生效日期】2007-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哈爾濱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本級企業(yè)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本級企業(yè)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哈政辦綜〔2007〕34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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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本級企業(yè)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哈爾濱市本級企業(yè)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國有資本出資人的資本收益權,加強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yè)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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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占有、使用、運營國有資產的哈爾濱市本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yè)的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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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本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yè),是指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所監(jiān)管范圍的資產經營公司及其權屬企業(yè),市國資委直管企業(yè),以及由市政府及其部門或機構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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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是指經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作為國有資本出資人對企業(yè)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包括國家資本形成的權益和國有法人資本形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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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國有資本按比例應分享的企業(yè)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產(股)權轉讓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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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國資委負責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工作,市國資委和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工作程序。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工作接受市財政和市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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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要堅持強化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國有資本所有者權益,按照同股同利同權的原則,確保國有資本收益及時足額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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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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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獨資企業(yè)和國有獨資公司應上繳的稅后利潤。主要指企業(yè)稅后凈利潤扣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的余額中按規(guī)定比例應上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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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家出資應分得的紅利。主要指市國資委作為出資人根據股東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按照出資比例應分得的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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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家股應分得的現金股利。主要指經股東會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中,按出資比例應分得的現金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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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有獨資企業(yè)和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產權轉讓凈收入。主要指國有獨資企業(yè)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持有人轉讓國有資產產權取得的收入扣除轉讓費用后的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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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轉讓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和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股權(包括配股權)的凈收入。主要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轉讓收入、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股權(包括配股權)轉讓收入扣除轉讓費用后的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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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按規(guī)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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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有資本收益按下列規(guī)定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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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獨資企業(yè)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稅后利潤,以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為準,采取跨年度收繳的辦法,即企業(yè)本年度應上繳的稅后利潤于下年度6月份前繳清。具體的收繳比例和時間由市國資委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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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股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有限責任公司國家資本應分得的紅利按照股東會批準的分利時間,經市國資委和市財政部門確認后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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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法第八條第(四)、(五)款規(guī)定的產(股)權轉讓凈收入按照轉讓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和付款方式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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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按規(guī)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按有關規(guī)定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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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yè),應向市國資委和市財政局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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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企業(yè)財務會計報告及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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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決議;
(三)產(股)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產(股)權轉讓合同和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股)權交易憑證,以及轉讓費用支付憑證等(交復印件,驗原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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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yè)如遭遇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失,報市國資委批準并報市財政局備案后,可適當減免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經批準減免的國有資本收益,應計入企業(yè)的國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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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收益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統(tǒng)一繳入國庫,納入政府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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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yè)應按規(guī)定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并履行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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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企業(yè)應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如實反映企業(y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正確編制會計報表,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本收益。市國資委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yè)利潤及現金流量進行專項審計,以確保企業(yè)利潤的真實性和確定上繳比率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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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有資本收益主要用于產業(yè)結構調整、優(yōu)化經濟布局、支持重點骨干企業(yè)發(fā)展所需要的國有資本再投入等資本性支出,資助國企改革的補償性、費用性等改制成本支出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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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有資本收益上繳納入企業(yè)經營管理者經營業(yè)績考核體系,并與企業(yè)經營管理者收入分配、兌現年薪制及獎懲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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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yè)國有產(股)權代表應貫徹市國資委制定的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具體規(guī)定,積極做好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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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yè),有拖欠、截留、挪用及私分國有資本收益行為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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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的具體細則,由市國資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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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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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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