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遼寧省
- 【發(fā)布文號】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信息技術標準化監(jiān)督管理條例》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信息技術標準化監(jiān)督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信息技術標準化監(jiān)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央和省外駐省內機構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機構,應當到該組織機構批準或登記注冊機關的同級發(fā)證單位辦理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手續(xù)?!?
將第二款修改為:“軍隊、武警涉稅單位到省發(fā)證單位辦理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手續(xù)。”
刪除第三款。
二、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組織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fā)生變更,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發(f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xù),并交回原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將第二款修改為:“組織機構依法終止,應當到原發(fā)證單位交回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發(fā)放用于公共服務和社會監(jiān)管性質的識別卡,應到省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發(fā)放手續(xù),并到省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門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信息技術標準化監(jiān)督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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