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淮南市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6-26
- 【生效日期】2004-06-2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guī)速遞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淮南市水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淮南市第十三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淮南市水工程建設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水工程初步設計經(jīng)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報建。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報建后,對符合規(guī)定的應在15日內(nèi)予以批準。刪去。
二、將第十六條“水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審批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方可開工。具備開工條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于十五日內(nèi)批準開工?!眲h去。
三、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有關手續(xù),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毙薷臑椋骸斑`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有關手續(xù),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狈ㄒ?guī)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diào)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水工程建設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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