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fā)布文號】國稅函[2004]992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8-24
- 【生效日期】2004-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等保險企業(y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等保險企業(y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992號)
北京、上海、重慶、陜西、廣東、云南、山西、新疆、甘肅、安徽、福建、浙江、河北、四川、山東、河南、遼寧、江蘇?。ㄗ灾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大連、青島、寧波、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現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名單附后)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4年起,上述保險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yè)實行統(tǒng)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13號)規(guī)定,在各公司總部所在地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暫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yè)所得稅辦法。?
二、上述保險公司應在每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匯總納稅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三、上述保險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
四、上述保險公司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所屬分支機構發(fā)生變化,需調整匯總范圍、就地預交稅款比例和變更名稱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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