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北京市
- 【發(fā)布文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6-01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北京市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
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
為加強展覽、展銷活動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作如下規(guī)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展覽館、美術館和其他大型科技、文化交流場所舉辦和參加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覽、展銷活動(以下簡稱展覽、展銷活動)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規(guī)定。
市、區(qū)、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負責對展覽、展銷活動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展覽、展銷的主辦單位要確定一名領導干部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大型展覽、展銷活動,要設置一定數(shù)量的專職消防人員,并將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的名單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備案。
三、展覽、展銷活動的主辦單位和展出單位,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露天展區(qū)支搭臨時建筑,須使用非燃或難燃材料,并與附近建筑物保持五米以上的防火間距;附近建筑物為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倉庫等設施時,防火間距不得小于十五米。高壓線下和變壓器周圍五米以內禁止支搭臨時建筑。
2、展板、展柜和沙盤、模型、圖表不得用易燃材料制作。展板與墻壁的距離不得小于零點六米,高度一般不超過三點五米。
3、不得在展區(qū)內調漆或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進行清洗作業(yè),不準存放、使用充壓的壓力容器;展臺附近禁止使用碘鎢燈、高壓汞燈等高溫燈具和電熨斗、電爐等電熱器具。
4、展區(qū)內禁止使用明火。使用產生火花的設備、工具時,須在展區(qū)五米以外操作,并派專人監(jiān)護。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完工后須將產生火花的設備拆除。
5、電氣設備安裝應符合《電氣工程安裝標準》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各展廳(室)須設置電源控制分閘;電源線應使用雙層絕緣護套銅線,并與可燃結構、裝飾材料和展品有安全距離或設非燃隔離層;沙盤、模型、圖表的電源變壓器的二次側分路,均須有保護裝置,并敷設整齊,線束直徑不得超過二厘米,變壓器須安置于非燃支架或臺板上。
6、展廳(室)內,不得同時設置展品倉庫,其人行通道(包括主要展臺周圍的環(huán)形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小于三米。人行通道、防火間距、出、入口等必須保持暢通,不準堆放物品。包裝物和廢棄物,須有專人及時清理。
7、禁止展覽、展銷煙花、爆竹和易燃易爆物品。展出的壓力容器不得充壓。除指定地點外,展區(qū)內禁止吸煙。
8、不得壓、堵或損壞消防設施。
四、承辦展覽、展銷活動的展覽館、美術館和科技、文化交流場所等單位,應協(xié)助展覽、展銷活動的主辦單位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其提供的展覽、展銷場所,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承辦展覽、展銷活動。
五、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不改進的,責令停止部分以至全部展覽、展銷活動,或停止使用展覽、展銷場所;情節(jié)嚴重或因違反本規(guī)定發(fā)生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六、本規(guī)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guī)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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