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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點提高合理嗎?

時間:2020-07-04 來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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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贊同用提高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并將最高刑調至死刑,理由有四:
1、從法理上看,刑罰的制定必須符合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其中就包含刑罰階梯原則。其實該原則所涉及到更原則的刑罰的目的,即刑罰的目的不僅在于報復,同時要阻止罪犯用新的犯罪侵害公民,并對他人形成警示作用,所以報應理論要求犯罪與刑罰之間存在一個均衡。劉邦入關中時還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及盜抵罪。”連千年之前的古人都知道將刑罰分等,難道現(xiàn)在我們反而要開倒車了?
2、從法律實踐上看,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發(fā)生的附隨犯罪中,絕大部分為強迫賣淫罪及強奸罪、非法拘禁罪,也有在拐賣過程中發(fā)生的綁架、搶劫案等,目前我國的法律對拐賣婦女兒童中所犯的其他犯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并不存在逍遙法外的情形。
3、大家多是從失孤家庭的痛苦來支持提高起刑點及最高刑,但是否有人從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視角出發(fā),虱子多了不癢,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遭受其他附隨犯罪的可能性更高,并由于犯罪成本的提升,犯罪分子更有可能用殺害被拐賣婦女兒童以降低被抓獲的風險,這也是大家所常提到的觀點。
4、話說回來,我們的誤區(qū)是以為只要提高了法律的嚴厲性就能更好地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罪,其實不然,法律是否有威懾力并不在于法律規(guī)定的嚴厲,而在于法律的不可逃避性,朱元璋剝皮實草,但貪官前赴后繼,相比之下一個人如果在嚴密的監(jiān)控下點鈔,縱使他心有貪念,怕也是不敢伸手。
如何拐賣婦女兒童罪?建議有三:一是大家用行動參與,對身邊所發(fā)生的疑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積極舉報,在安全情況下見義勇為;二是加大對于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打擊的警力投入,加強協(xié)同機制;第三,也是最根本的,我國目前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出現(xiàn),除了部分專門用于賣淫集團外,多進行轉賣,其根源在于我國觀念上的不平衡,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買賣沒人干,未來若加強兒童收養(yǎng)制度、多層次婚介制度的搭建并加大宣傳力度,相信能更有力緩解



點評:
目前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在我國【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目前對人販子的主流定罪都在5-10年,但最高10年的刑罰未免太低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他們一困就是一輩子,尤其是女生,被拐賣后所遭受的苦難真的很難想象,一個人販子手里不知道毀了多少人的一輩子,但正是由于現(xiàn)在對拐賣婦女兒童的量刑過輕,對拐賣犯罪的行為起不到足夠的震懾作用,才導致一直有拐賣份子鋌而走險,使得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不斷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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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中國人對死亡的恐懼高于對失去自由的恐懼。所以民間才有“好死不如賴活”的想法,大家都怕死,但是不怕沒有自由。也有人說,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進而作為自由比生命更珍貴的結論。

但是這個論據并不充分,因為有這種境界的人,大都經過革命文化的系統(tǒng)教育,而這種意義上的自由,本質上是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意義上的自由,絕不是不坐牢這么簡單。舍生取義,是為了大眾,不是為了自己;殺身成仁,是為了家國,也不是為了自己。只有在這個層面的人,才會視死如歸。

而一般的殺人犯,根本不可能具有這樣的境界!這么抬高殺人犯、強奸犯等一干人等,是對古圣先賢的侮辱。

一些可能判處死刑的暴力犯罪,罪犯的知識水平并不高,對自由的理解不像我們這么深刻,而且刑會不會有“反正殺一個也是死,殺十個也是死,所幸多殺幾個”這種心態(tài)?的確會有,反正老子一不做二不休,一個也是殺,一雙也是死,不如我多干幾票。但是如果沒有死刑,殺一個也不死,殺十個也不死,我開車碾死十萬人也是終身監(jiān)禁,監(jiān)獄還得養(yǎng)著我,萬一我以后年老多病,保外就醫(yī),還能繼續(xù)殺,所以我們也不能排除這種思維的存在。



點評:
作為“寶貝回家”的創(chuàng)始人,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愿者協(xié)會理事長張寶艷自2007年開始關注兒童保護問題。從幫助被拐、走失的孩子以及流浪乞討兒童回家,到預防虐童案件頻發(fā)的舉措,在長達12年的走訪調研中,張寶艷用行動為兒童發(fā)聲。

截至目前,“寶貝回家”志愿者人數(shù)已突破30萬,幫助2815個走失和被拐兒童回了家,“僅去年就有456個孩子順利與家人團聚,應該說不到一天時間就能找到一個孩子?!?br>
來北京開會,張寶艷的手機幾乎沒閑過。每天幾百條,有孩子被拐的,也有尋求幫助的,多數(shù)與尋子有關。2018年,張寶艷當選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并走上了代表通道。這分經歷讓張寶艷至今難忘,她認為代表通道讓更多人聽到了她的聲音——關注走失家庭,尋找走失兒童?!敖衲?通過人大代表的身份,我更要積極發(fā)聲?!?br>
今年兩會,針對目前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起刑點過低,張寶艷提出對拐賣犯罪分子及買主震懾力度不夠,需要加大量刑標準等問題的建議,“我認為,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起刑點應該從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到十年以上至死刑,拐賣犯罪的量刑必須重于綁架罪?!?br>


點評:
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規(guī)定了三個量刑檔次,(1)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3)死刑。
也就是“拐賣婦女兒童罪”本身就是一個有死刑的刑罰,人大代表張寶艷認為應當把最低的一個量刑直接上調為「十年以上至死刑」,實際上就是把三個量刑檔次統(tǒng)一為一個檔次,10年至死刑,加強刑法對拐賣婦女兒童的打擊力度,有利有弊。
好處在于,可以強有力的震懾犯罪分子,讓更多的人販子止步于此。
壞處在于,統(tǒng)一量刑會導致已有的人販子鋌而走險,不利于現(xiàn)有的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解救,也不利于保護被拐賣的的婦女兒童,因為一旦采取重刑主義,則很多人販子會孤注一擲,甚至殺害拐賣的婦女兒童。
人大代表深入人民,能體察更多民情,可以感受到因被拐賣而受害的破碎的家庭,體會他們的切膚之痛。在提案上提出統(tǒng)一量刑的建議,或許在某些現(xiàn)實中的案例由于各方面原因可能存在輕判的情況,需要立法、司法、執(zhí)法引起重視。
至于這份提案,由于重刑主義思想未必有利于打擊犯罪和減少犯罪,所以應該很難通過。



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張寶艷的建議非常合理。
原來的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真的太少了?,F(xiàn)在調整到十年以上至死刑,我覺得還不夠,最起碼二十年以上,情節(jié)較為嚴重的,直接死刑。
大家不知道看過劉德華的尋孤的電影沒有,沒有看過的最起碼也會聽到過身邊一些拐賣婦女兒童的事例。
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難道不該槍殺?這樣的人不死,哪里還有法律的嚴肅性。針對拐賣婦女兒童的審判程度,我國的量刑標準是比較低的,應該予以提高。
拐賣婦女兒童,拐賣的不僅僅是一個人,破壞的是一個家庭,是一群家庭,傷害的是一群人的生命。有多少人是因為孩子或是家人被拐賣,而致死致瘋,生活破碎。又有多少人因為被拐的家人孩子而顛肺流離乞討要飯尋找家人。
這樣的事例少嗎?這樣的傷害少嗎?如果不加以嚴懲,對這樣的惡人讓他不敢作惡,做到逮住一個,懲罰一批,警示一類的效果,那這樣的法律作用還有多大呢?如果只是隔靴搔癢,小打小鬧,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得不到最嚴厲的懲罰,那么,這樣的事情這樣的情況會更加嚴重,愈演愈烈。



點評:
這個訴求,是可以預期的,最少這個出發(fā)點值得社會大眾尊重、重視。其實現(xiàn)行刑法有關拐賣的罪行,刑期已經包括了由五年至死刑,換句話說即是最輕微的判刑由十年起,其他答問已有不少深入淺出的論述,在此不贅。

光是提高刑期,是不夠的。還有幾個核心關鍵:
1.警察/檢察/法院所施行的力度,特別是法院能否以判刑收阻嚇作用。經常說,法律并不在于懲罰,而在于建構未來。在此再引一個看法:刑期的輕重,并不在于情節(jié),而應該在于罪行的影響。在這類罪案中,影響的往往是當事受害人的一生,加上一個原本完全的家庭被拆散。
2.如果網傳的某些地方,特別是偏遠地區(qū),每家每戶都“買新娘”、“買兒媳婦”,成為“惡俗”,以致家家戶戶互相包庇隱瞞,則應該由更高層面指揮掃蕩行動,即使全村男丁全入罪,甚至十室九空,也有必要糾正這些害人不淺的歪風。
3.有買才有賣。買方也必須承擔更重的罪責。目前的三年是鼓勵了新買家的出現(xiàn),無論是嬰幼兒或婦女的買賣。




點評:
聽說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期之所以短,是因為害怕犯罪分子在知道反正是死路一條后會把手里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撕票,但是目前看來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團體太過猖獗,如果不把起刑點提高震懾犯罪分子的話,犯罪團伙只會越來越多。

就在前兩天中國政法大學昌平校區(qū)附近就有一個不知從哪冒出來的拐賣婦女兒童的團伙,專門挑單獨或一對出門的女性下手,當時有位在學校附近的女同學就差點遭了毒手,還好反應夠快踹了犯罪分子一腳及時跑路了,不然后果不堪設想。

所以我非常贊成提高起刑點,因為現(xiàn)在的這些團伙實在是太過猖狂,在天子腳下還敢胡作非為,如果不給他們嚴厲的打擊在他們出獄后說不定還會繼續(xù)干回老本行。

而且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就算解救出來了,他們的身心健康也會遭受巨大的打擊,在日后的生活中一定會遇到許多困難,如果在聽說犯罪分子只被關押5-10年就可以出來的話,那么這就是對他們的二次傷害,所以對這種能夠毀了一個家庭的犯罪分子,一定要重判!



點評:
我認為是合理的。對于違法犯罪行為的遏制和打擊僅僅只是道德勸說遠遠不夠,必須讓犯罪嫌疑人付出實實在在的代價才能夠有效的震懾犯罪。婦女和兒童在社會中都處在相對的弱勢地位,自然在某種程度上就容易被犯罪嫌疑人盯上成為受害者。................拐賣行為不僅僅是對于受害婦女兒童的傷害更是對于婦女兒童原先所處的家庭的重大打擊。許多人的家庭因此破碎,家人終日生活在一片愁云慘淡之中,犯罪嫌疑人為了經濟上的不法利益,視法律和道德于無物,是對于人性和法律的踐踏,自然應當重重的處罰。通過提高罰則,能夠更加有效的保障婦女和兒童的自由權,也促進社會的平等意識,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要做到零容忍的態(tài)度,使得社會形成更加強烈的法律意識,使得犯罪嫌疑人得到更廣大社會力量的監(jiān)督,對于保障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有著更加深遠的意義。



點評:
馬克思《資本論》中說:“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絞首的危險?!?br>
這話對“人販子”應該也是適用的,在他們眼里“販賣婦女兒童”只是一門“生意”。當“這門生意”“利潤”足夠高時,他們會選擇“鋌而走險”、“踐踏法律”,乃至“絞首”的危險。

避免犯罪或者減少犯罪,必不可少的是——加強法律的震懾力。消除僥幸心理,增加犯罪成本,加大打擊力度,都是必須的。當犯罪分子因懼怕刑法的制裁而不敢或放棄實施犯罪行為,這才是法律該有的威懾。從這個角度看,“提高起刑點”無疑就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威懾作用。



點評:

拐賣婦女兒童:即使罪不該死,其心也當誅!
拐賣婦女兒童罪不該死的只有一種情況,就是弱勢群體遭個別村霸、黑霸、官霸欺壓,上訴無門,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綁架惡意唆使、激化矛盾的"三霸”婦女兒童,沒有拐賣意向的罪不該死,形成拐賣事實的其罪既死不該死也當重判,其心更當誅。
以拐賣婦女兒童牟取暴利的黑產業(yè)鏈,無論罪犯是弱是強,一律判死刑,為其提供保護甚至放縱的政府相關責任人也應當誅,雖然這些責仼人沒有直接參予,但為官不為,為虎作倀,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連座不足以捍衛(wèi)法律的剛性。為罪犯聲援、偽證、集會的參予者其行當罪,其心也當誅,只有重典才足以治惡行。
法律沒有感情,只有紅線,觸碰當嚴辦重治,為罪犯量刑故意開脫的沒有如果,只有殺!




點評:
既合理更合情。才知起刑點為五年,太少了。
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法律的不完善現(xiàn)狀。換位思考:你家十歲女兒被拐荒山野嶺,幾年后被迫成″婚",無論最終以何種方式收場,你的女兒,你的家族和所有親朋好友以及知道此事的人,都會或大或小的承受精神傷害。對于最直接的受害者及雙親,是終生之痛!是多少金錢財富無法撫平的!試想:假如達官顯貴的家屬被拐,他們不會對罪犯產生殺心嗎?!除非不是人!
我認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罪名就是謬誤。完全符合綁架罪的行為,為何要拐個彎呢?為顯示尊重婦女嗎?多此一舉!
一句話:賣方是綁架罪。未遂十年,即遂無期,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死刑。買方是非法拘禁罪,加害受害者的按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強奸未成年人罪等處罰。



點評:
合理。

這是截止到目前為止,筆者看到的兩會提案里最靠譜的一個。

人口販賣這一黑色產業(yè)遍布全球,這種利潤巨大的犯罪行為也早已在全球形成了完整的產業(yè)鏈,中國自然也不例外。拐賣一個兒童不僅毀掉孩子一生,也毀掉其至親的一生,毀掉一個家庭,拐賣婦女也一樣。造成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除了人性的貪婪與丑惡,還有太過低廉的犯罪成本。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其處罰下至五年,上至死刑,處罰力度跨越太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也很大,加之我國一貫本著慎用死刑,少殺慎殺的死刑適用原則,被處以死刑的人販子少之又少。這就助長了販賣人口這一“低風險高回報”的黑色產業(yè)的蔓延和肆虐。



點評:
一味地堵截解決不了問題,只不過是在抬高犯罪的風險而已,要知道風險可以被收益所抵消的!??????建議國家還是放寬收養(yǎng)條件,只要是不虐待孩子,可以保證孩子溫飽,支持孩子受教育就具備收養(yǎng)條件。努力加大對“負債結婚”的懲罰力度!堅決打擊與制止披著“合法外衣”的“買賣婚姻”!杜絕“攀比婚禮”?。。〕^男方經濟承受能力三到五倍的“彩禮婚姻”,如果男方提起訴訟,可以認定其為“買賣婚姻”!嚴重者可以視“彩禮”為非法所得為男方進行追繳!判定“婚姻無效”!如果女方“退還超額彩禮”,愿意結婚,則應支持!離婚時,有過錯一方必須為無過錯一方進行合理補償!特別重大過錯可以考慮進行“懲罰性補償”,例如:一方婚內出軌,家暴等。



點評:
非常支持!核心觀點是:一些特殊犯罪該判死刑的要堅決判處死刑,死刑萬萬不可廢除。
理由如下:

1、中國人對死亡的恐懼高于對失去自由的恐懼。所以民間才有“好死不如賴活”的想法,大家都怕死,但是不怕沒有自由。也有人說,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進而作為自由比生命更珍貴的結論。

但是這個論據并不充分,因為有這種境界的人,大都經過革命文化的系統(tǒng)教育,而這種意義上的自由,本質上是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意義上的自由,絕不是不坐牢這么簡單。舍生取義,是為了大眾,不是為了自己;殺身成仁,是為了家國,也不是為了自己。只有在這個層面的人,才會視死如歸。




點評:
非常支持!核心觀點是:一些特殊犯罪該判死刑的要堅決判處死刑,死刑萬萬不可廢除。
理由如下:

1、中國人對死亡的恐懼高于對失去自由的恐懼。所以民間才有“好死不如賴活”的想法,大家都怕死,但是不怕沒有自由。也有人說,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進而作為自由比生命更珍貴的結論。

但是這個論據并不充分,因為有這種境界的人,大都經過革命文化的系統(tǒng)教育,而這種意義上的自由,本質上是人的自由全面發(fā)展意義上的自由,絕不是不坐牢這么簡單。舍生取義,是為了大眾,不是為了自己;殺身成仁,是為了家國,也不是為了自己。只有在這個層面的人,才會視死如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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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限支持這一修改。
我只能說,這條改的合理,非常合理,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性質非常惡劣,犯下一次就是毀人一生,而這種犯人一般都是慣犯,落網的時候手上不知有多少可憐人被他們毀掉。

目前的起刑點確實太低,尤其是有上限這一點,讓這個犯罪的犯罪成本無限低于造成的后果,對于犯罪分子來說,會讓他們對自己犯下的罪行的嚴重程度產生低估,而對于許多沒有道德觀念的反社會罪犯來說,這種低估很可能意味著為與不為的分界線。

死刑的意義不在于懲戒,而在于威懾,之前網上說一律死刑,那肯定是不行的,但是有一個死刑的選項在上面,才可以有效的威懾人販子的猖狂行徑。



點評:
人大代表建議,將拐賣婦女兒童的罪行,提高到死刑,這個建議可以討論。拐賣婦女,特別是拐賣兒童,應該給予重判。現(xiàn)在的兒童多數(shù)都是家庭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的掌上明珠。爺爺奶奶的寶貝孫子,孩子多數(shù)都由爺爺奶奶負責看管,如果在老人家的手里,不幸丟失,被拐賣,是要命的一件大事,老人會抑郁寡歡自責不安,長此以往,花費時間和錢財出去尋找,沒有結果,家庭會矛盾激化,失去往日的歡樂,老人家心理負擔過重,患病率提高。有的老人因此自殺死亡。這樣都是人販子不顧他人感受,自私自利,掙錢不要命產生的嚴重后果,抓住販賣兒童的,特別是多次販賣,國家司法機關,要依法嚴肅處理,至之判處死刑以儆效尤。



點評:
合理,畢竟社會危害太大了。造成多少家庭的破碎。拐賣是硬生生的將一個人從親戚朋友的生活圈子中給脫離開來,給當事人或是當事人家人帶來多少心理創(chuàng)傷,有時隨著時間積累,甚至會使人崩潰。而且將人拐賣求得錢財,心中根本沒有道德底線。不講人性。不以嚴法制裁,不足以震懾同類人。不足以遏制此類犯罪事件的發(fā)生。買賣人口,也是對社會良好風俗的破壞。多少無子家庭和娶親難地區(qū)不想著通過合法途經解決問題,反而通過金錢交易來解決家庭問題,這也給其它同樣擁有相似情況的人做出示范。社會影響面太廣。所以我認為加大打擊力度是最好的。目前的量刑我認為低了。還是有人在知法的情況下敢于挑戰(zhàn)法律的權威。



點評:
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點提高應該合理,因為盡管我國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量刑上采取的“零容忍"態(tài)度,特別對拐賣出現(xiàn)傷殘、暴力等量刑上采取從重從嚴,絕不手軟的作風,表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對犯罪者起到震懾作用。然而拐賣婦女兒童的情況時有發(fā)生,近幾年有上升趨勢,對社會的危害越來越大。犯罪團伙極其狡猾,隱敝性多種多樣。鑒于拐賣婦女兒童家庭的危害性,量刑起點相對偏低,比如:給綁架罪、搶劫罪等同比存在差異,而拐賣婦女兒童罪造成的社會危害,波及之深,犯罪之慘烈,在量刑上是時候出重挙的時刻了,應當適應增加起刑點,跟犯罪份子嚴厲懲罰。



點評:
合理。拐賣人口的罪犯對于他本身而言,只是幾經周轉的賣掉他毫無關系的孩子從中獲取利益,并且通常拐賣人口的價格在幾萬元,就這幾萬元就買了被拐賣者的一生,就這幾萬元摧毀了無數(shù)個家庭,使整個家庭都是支離破碎的。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人口拐賣都是罪大惡極的。并且拐賣人口的起刑點太低的話,犯罪成本就會低,大多出獄者由于無法就業(yè)而且起刑點也低會再次重操舊業(yè),他們感受不到自己的行為是罪大惡極的,只是在乎眼前的利益,不管他所拐賣人口的家庭是有多么痛苦,也不管他拐賣的人接下來將會度過什么生活,贊成提高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點



點評:
新發(fā)的拐賣案件已經很少修改刑法沒有必要

在各級公檢法持續(xù)不斷的打擊中,再加上科技水平的提高,新發(fā)的拐賣案件已經很少,現(xiàn)在破獲的,多數(shù)是五年前發(fā)生的拐賣案件。
現(xiàn)行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罪已經非常重了,起點就是五年,最高刑就是死刑
如果此刻拐賣人口和故意殺人哪個罪行更加嚴重,當然是故意殺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xiàn)行的刑法對拐賣兒童規(guī)定已經非常重了。



點評:


合理。

目前我國綁架罪量刑是十年到死刑(非情節(jié)較輕情況),從社會危害性來看,綁架罪危害當事人的財產權、生命權或健康權;拐賣婦女兒童罪除了侵犯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之外,更嚴重的是對家庭的傷害。

中國傳統(tǒng)有家才有國,國是人民在政治上的團體,家是人民在生活上的基本單位。家庭的毀滅有時比財富的損失或人的死亡更具危害性。如果一個孩子被殺,那么他的家人會在一段時間內痛苦萬分;如果一個孩子的明知沒死但就是找不到,它的家人一輩子都會在這片陰影中。



點評:
雖然殘忍,但還是覺得,只判刑期不行。要知道,他們的做法讓受害者生不如死。試想一下,孩子運氣好被賣給荒村什么的,即使找回來被不好的人養(yǎng)大,再重新教育也難,運氣不好,切斷胳膊腿,放街上乞討什么的,即使找回來,孩子和家人心將永遠是一種病態(tài)。。。
婦女也是一樣,人可能好好的過著和我們一樣普通生活,被賣本身就是一種屈辱,而后遭受的可能都超過電影電視劇的種種,即使回歸正常,也忘記不了那些屈辱,我們的祖國,要知道不是非要失去生命才是值得關注的,活的人才有更遭的感受,和更需要知道罪人的下場。



點評:
之所以有“拐賣”是因為有人沒有孩子,自己也不會生孩子,怎么辦?那就只有“買”一個會生孩子的女人或者直接買孩子了。要買就得找“中介人”,買賣成交了女人或孩子在另外的“新家”生活就有兩種結果:一是過得好;二是過得不好。然而拐賣者犯下的罪業(yè)就是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這個“待遇”從目前來說還算“標準”,因為女人或孩子受害者并沒有死亡,拐賣者犯的并不是命案所以罪不至死。若把罪刑點提高,那就是發(fā)泄式的懲罰了,究其原因應該要“問問”買人的人,他(她)們?yōu)槭裁床粫繃覒撘P心這個問題才對。



點評:
其實拐賣兒童罪是有死刑的,刑法明文規(guī)定,拐賣兒童,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但是,拐賣兒童罪的量刑起點是五年以上,很多人認為太低了,應該是十年以上。

這樣做,讓被害人家出一口惡氣,也增加了刑罰的威懾力。
然而,嚴刑從來不是解決或明顯減少拐賣兒童犯罪的關鍵途徑。
本人從事毒品犯罪辯護十年了,辦過不少毒品犯罪案件,就以毒品犯罪為例。販賣冰毒50克以上的,判處十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夠重了吧。
但是,毒品犯罪變少了嗎?



點評:
在某種程度上,法律并不是給所有人頒布的,他只頒發(fā)給那些使用的人,而且某個人或某個群體支持不支持,對于法律的通過和實施來說并沒有切實的影響,相反的法律頒布了,也并不對所有的人都產生影響。
真正受影響的是那些了解并使用的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學者、執(zhí)法機關以及犯罪分子。說起來可能有些諷刺但卻是實情:罪犯的法律知識要比普通人豐富,貪污腐敗的人比執(zhí)法人員更講程序正義,因為他們收益更大更直接。
當最高刑調到死刑時,罪犯就要重新考慮收益了。



點評:
合理!
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僅是有綁架的性質,實際上是包含了買賣人口,拆散他人家庭,剝奪父母權力還有違抗當事人意志等行為。其本質上,是將人物化到買賣的階段,是反人類反社會的!其危害程度,甚至與謀殺是同等程度,只是謀殺是將人的生命權直接剝奪,而買賣人口是將人原本的社會權剝奪!
由于其針對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且法律應更加予以保護和加大懲戒力度,所以,提高量刑是法律給予我們這個國家人類權力、家庭權利還有弱勢群體最切實的支持和決心!拜托了



點評:
拐賣婦女兒童,建議死刑為起點,一步到位。不是氣話,而是真心覺得一個家庭,有成員被拐賣,無論是媽媽還是孩子,對家庭的傷害都很致命。家庭支離破碎,放大看對于整個社會的影響也很深遠。所以對于人販子來說,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原諒。必須承認,某些領域必要的重刑典,提高犯罪成本,有助于遏制犯罪。法治社會講人權,但如果只想著保護犯罪份子的人權,那受害人的創(chuàng)傷誰去彌補。我們永遠做不到真正的設身處地,這個問題拋給那些被拐孩子家長,我相信,他們會絕對擁護。



點評:

這位代表的這個建議其實是不合理的。我國刑法目前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規(guī)定的完整表述是這樣的: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ǘ┕召u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ㄈ┘橐还召u的婦女的;



點評:


這個問題一早就看很多法律群里在內部撕,一點不像上的普通民眾觀點那么“和諧”——還不夠,應該通通死刑,死刑就對了,買賣雙方都應該死刑。
就好像前些年有個明星刷屏一樣引發(fā)了那場全網民要求對該罪名科處死刑一樣“和諧”。

這個問題呢,因為整體輿論環(huán)境的影響,基本誰聊誰被罵……
哪怕你引用下祖師爺?shù)摹靶塘P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都會被罵。



點評:
合理,保護女性兒童安全同樣是沒有買賣,沒有傷害,所以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要嚴懲;但同時也希望能夠降低收養(yǎng)兒童標準,手續(xù)精簡,但是一定要實地調查收養(yǎng)家庭真是情況,走訪周邊鄰居,確定不會虐待兒童。
人身安全是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安全都保障不了,其他都是空談,所以不僅僅是女性兒童安全問題,還有未成年犯罪問題。法律的初衷不是維權,而是防止犯罪,只有在源頭上震懾且加大制裁力度,才會真正減少犯罪和傷害!



點評:
人大代表提議重判人販子,法學專家認為有待商榷這件事。

有評論說:專家總是和群眾唱反調,群眾支持他們反對,群眾反對他們支持——
這就是「專家」存在的意義,在群情激昂時降火,在萎靡不振時助力。

如果人人支持重判人販子,他們要指出橫豎必死,人販子會殺害被拐兒童,而高風險帶來的交易價格攀升會吸引更多人鋌而走險;




點評:
重刑主義下的立法得失:

有人大代表建議,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從原本的五年提高到十年乃至死刑,加大對收買方的處罰,用重刑打擊犯罪。

實事求是,這是一條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提議,充分地表達了公眾對正義的追求與對弱勢群體的關愛。

甚至有朋友認為一律死刑,方可解心頭之恨,天下太平。



點評:


這項罪名建議起刑點還是慎重調整。

因為報道內容的不同,有的媒體把提高起刑點這一點弱化,而是表述為最高要調至死刑。這就有嚴重的誤導,因為拐賣兒童婦女犯罪最高量刑一直是死刑。
提案只是建議加大起刑點。




點評:




作為司法實務人員,我不同意。

我想先厘清一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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