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頗為復雜也很有意思的案件。我方當事人年邁,時年70歲,將一幢數(shù)百平方的房子以30萬的價格賣給對方,房產(chǎn)過戶之后,她拒絕將土地過戶給對方。對方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土地
所有權歸其所有,并要求我方配合過戶。
我了解案情后,覺得雖然事出有因,對方的訴求也并非無理,但當事人的想法還是有可能實現(xiàn)的,便決定接受委托,我喜歡這種有挑戰(zhàn)的案子。我認為該幢房屋的市場價至少在500萬元以上,以30萬元出售顯然算顯失公平,依法可以撤銷
合同。于是,我們很快提起反訴,要求撤銷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并訴請對方將已過戶的土地變更登記至我方名下。
對方起初要求我方將房產(chǎn)過戶,只提供了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以及土地過戶的資料,證據(jù)比較簡單。我方反訴之后,對方提交了非常多的證據(jù)。對方主張我方在10多年前已將房產(chǎn)出售給她,這10余年來,案涉房產(chǎn)已經(jīng)交由她管理,由她出租。她甚至還將房產(chǎn)抵押給銀行,向銀行貸過款。此次過戶只是補簽合同,交易價格并非實際價格。
原被告雙方是親戚,在這整個交易中真正起決定作用的其實是我方當事人的兒子和對方的丈夫,原被告雙方都并非真正的權利人,對方即便提供再多的證據(jù),其實關聯(lián)性也會存在一些問題。房產(chǎn)的承租方也是雙方共同的親戚,貸款的主體是一家公司,加之雙方都是大老板,一些具體事務的經(jīng)辦人都是雙方共同的親戚,對方當然主張是幫他們做事,但實際上我們也可以說是代表我們,因為這些因素的存在,對方提交那么多有力的證據(jù)并沒有對我方造成很大的困擾,我在質證中很容易地就化解了對方的攻勢。
讓我比較頭疼的反而是對方申請的證人,這個證人是雙方共同的親戚,在房產(chǎn)過戶過程中是我方的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居然被對方“策反”,完全幫著對方說話。好在對方提交證據(jù)時有一個賬戶的銀行流水,我在流水中找到了證人與對方丈夫大量的轉賬往來,我主張證人與對方是利益相關方,證言無法保證客觀。我還問他是不是對方的侄子,證人也承認了,我心稍安。
證據(jù)交換完畢后,我使出“殺手锏”,申請對房產(chǎn)交易時的房價進行鑒定。對方律師同樣申請價格鑒定,只不過鑒定基準日為10年前的價格。我當時就覺得,如果對方也認為本案是一個房價是否公平的問題,他多半會敗訴,因為即便按10年前的房價,30萬元也是畸低的。鑒定結果顯示,交易時總價為500余萬元,10年前為200余萬元。
一審法院完全采信了我的觀點,認為房產(chǎn)交易價格顯失公平,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應予撤銷,已經(jīng)過戶的土地仍應變更登記至我方名下。大獲全勝,我很高興。對方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我還是比較樂觀,我始終覺得,即便對方講的全是真的,那也是我方當事人兒子與對方丈夫之間的交易,但房產(chǎn)畢竟是當事人的,還有一半是當事人丈夫的遺產(chǎn),涉及更多人的權益,她兒子也不能獨自處分,此外,法律規(guī)定,房產(chǎn)買賣是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的,對方主張10年前口頭協(xié)議買賣房產(chǎn),法院應該不會支持。因此,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反悔,對方要取得房產(chǎn)還是有難度的。
出乎我意料的是,二審法院支持了對方的上訴請求。二審判決認為案涉房屋交易發(fā)生于10年前,此次交易只是補簽合同,交易價格并非真實價格,因此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在論證中沒有引用任何法律條文,判決書文末也沒附有法律依據(jù)。我覺得二審判決值得商榷,可以考慮申請再審,但當事人似乎完全無所謂,我只好作罷,未提再審的事情。
我不敢說這其中必然存在貓膩,但從二審判決書的寫作來看,我覺得法院偏袒對方的意思十分明顯。法官將對方上訴狀內(nèi)容完整地搬到判決書中,這部分內(nèi)容長達四五頁紙,因我習慣答辯突襲,一般會當庭提交答辯狀,這個案子也是如此,我當庭提交了比較長的答辯意見,但是判決書中只一行字“某某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便作交待,我方的觀點一個字也沒有敲到判決書當中。兩相比較,法院的傾向昭然若揭。
我其實并不清楚當事人中途停止交易的真實原因是什么,這個也許很重要,但我并不那么看重,當事人提出一個要求,律師需要做的是判斷能否達到當事人的要求以及如何實現(xiàn)這個目標。這個案子當然還會有其他的打法,但我選了最為簡單粗暴的策略,它在一審中湊效了,但在二審中意外失手,作為律師來說,其中需要總結的東西還是比較多的。訴訟是變動不居的,沒有一成不變的答案,這才是訴訟最大的魅力所在。法律似乎是我們統(tǒng)一的暗號,但法官有時候會撇開法律,去尋找“樸素的正義”,這是訴訟律師最需要警惕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