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子受賄7000萬,司機跟隨他19年受賄375萬!
在長達19年的時間里,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從山西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位置一路升遷,先后在臨汾、運城、晉城三地任職市委書記,這期間,一直伴隨張茂才輾轉各地的,還有他的司機喬立志。在張茂才落馬后,喬立志也被查了。
6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喬立志案的裁判文書,山西太原中院的二審裁定書認定,喬立志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6年,喬立志利用其是張茂才司機的身份,幫他人攬價值數(shù)億元的工程,先后收受好處費共計375.8308萬元。
2019年3月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公布: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喬立志案的裁判文書顯示,2019年3月29日,經(jīng)太原市監(jiān)委通知喬立志所在單位紀檢部門,由該單位紀檢部門派人陪同喬立志到太原市監(jiān)委接受調查。案發(fā)時,調查機關已經(jīng)掌握喬立志犯罪線索。當時,喬立志的職務是山西煤炭運銷集團錦華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市場部副部長。當日,喬立志被太原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6月14日被
刑事拘留,6月25日被逮捕。
法院認定,1992年至2011年的19年里,喬立志為歷任山西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臨汾市委書記、運城市委書記、晉城市委書記的張茂才擔任司機。而喬立志利用這一身份及張茂才的影響力,直至2018年仍在受賄。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6年,喬立志利用其是張茂才司機的身份,通過向時任山西蘭花煤炭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賀某、李某打招呼的方式,為付某承攬了蘭花集團下屬單位山西博義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海棠家園
項目一期二標段工程,二期一、二標段工程,三期二標段工程。在上述工程招投標中,付某均采取了陪標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中標工程價共計約3.6億元。
根據(jù)喬立志與付某的約定,喬立志幫助其中標后,付某支付喬立志中標價百分之二到三的好處費。從2009年至2018年,喬立志在個人建房、購房、裝修房等事項中,先后收受付某好處費共計375.8308萬元。
張茂才輾轉多地任職,被批嚴重破壞任職地區(qū)的政治生態(tài)
2019年6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再次通報,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張茂才理想信念喪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違規(guī)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長期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他人職務晉升和工作調動提供幫助并收受巨額財物,嚴重破壞了任職地區(qū)的政治生態(tài);毫無紀律和法律意識,將公權力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與私營企業(yè)主大搞權錢交易;家風不正。
據(jù)公開簡歷,張茂才生于1954年9月,畢業(yè)于山西師范學院,早期曾在山西省忻縣地委組織部、忻縣地區(qū)教育局、忻州地委組織部等部門工作,1985年調任山西省委宣傳部干部處處長,1992年任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1999年,張茂才調往臨汾市任職,歷任地委委員、組織部長、臨汾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等職。2006年,張茂才調任運城市委書記,兩年后,調任晉城市委書記,主政晉城4年。
2012年1月,張茂才當選山西省政協(xié)副主席,晉升至副部級。一年后,張茂才任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直至被查。
“流動的職務,鐵打的司機”。晉城市委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張茂才任晉城市委書記時,跟隨張茂才擔任司機的喬立志其本人的人事、工資關系都未轉至原晉城市委辦公廳及晉城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張茂才被控受賄超7000萬
喬立志案經(jīng)檢方公訴后,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喬立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司機與其關系密切,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幫助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9年12月20日,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被告人喬立志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贓款人民幣375.8308元及繼續(xù)追繳涉案贓款產(chǎn)生的收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喬立志提出上訴。2020年4月26日,太原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2002年至2018年,張茂才先后利用擔任山西省臨汾市市長、市委書記、運城市委書記、晉城市委書記、山西省政協(xié)副主席、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及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24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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