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6年6月19日凌晨1時許,晚點近四個小時的海航HU7737次航班在首都機場等待起飛的過程中,發(fā)生了一起因乘客罵人而引發(fā)機艙內打斗的事件,事發(fā)時機艙內多人陷入混戰(zhàn),場面一片混亂,造成多名乘客受傷,并導致航班進一步延誤,相關當事人后被警方帶走調查。請問,對于影響航空秩序的行為,法律有沒有相關規(guī)定?
答:近年來,乘客在民航客機機艙內吸煙、打架、滋事、擅自打開應急艙門、沖闖駕駛艙等影響航空秩序的事件屢見不鮮(屢見報端)。事發(fā)地點既有在待機起飛的機艙內,也有在萬米高空的飛行航班中,甚至還有不顧民族形象在遠離故土的國際航班上相互謾罵、打斗、大鬧機艙。事發(fā)起因也是五花八門,甚至奇葩百出,有的僅是因調整坐椅靠背,一言不合就惡語相向;有的是不忍直視他人吸煙、亂扔垃圾、脫鞋晾腳等陋習而“義憤”出手,甚至還有因為性騷亂他人未果而拳腳相加,完全與人們心目中選擇飛機出行的乘客應有形象大相徑庭。很多人均是對于這種無視自身生命安全、無視航班飛行安全的“大義凜然”行為費解。在每一起事件發(fā)生,引起社會輿論高度關注后,相同事件又會接二連三發(fā)生,仿佛該類事件進入了一個屢禁不止的怪圈當中。
擾亂、妨害航空秩序到底多危險?
上述行為,無論是在民航客機內吸煙、打架,或是滋事、擅自打開應急艙門、沖闖駕駛艙等,都是嚴重擾亂和妨害航空秩序的行為。民航客機作為精密的航空器,其各項設施的良性操作和保護關系著整個飛行系統(tǒng)運轉。吸煙行為極易引發(fā)火災和封閉的機艙內空氣污染。擅自打開應急艙門易導致經濟損失和航班延誤的后果。因機艙內空間并不寬裕,布滿座椅,一旦發(fā)生打斗、故意滋事等暴力行為,不僅無處躲閃,難免傷害,而且還易引發(fā)機艙內秩序混亂,造成機艙內部設施的損壞,帶來巨額經濟損失,影響航班甚至整個機場的飛行計劃,造成大面積延誤等惡劣后果。如果該些行為是發(fā)生在萬米高空的機艙內,更是容易引發(fā)其他乘客情緒緊張,導致機艙內秩序嚴重混亂,甚至會危害整個航空器的飛行穩(wěn)定和安全,釀成機毀人亡的慘劇。
對于吸煙、酗酒、打架、滋事、故意損壞或擅自移動應急艙門等影響航空秩序的行為,《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wèi)條例》等法律、
行政法規(guī)均明確規(guī)定屬于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法律后果?!睹裼煤娇瞻踩Pl(wèi)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航空器內禁止下列行為:(一)在禁煙區(qū)吸煙;(二)搶占座位、行李艙(架);(三)打架、酗酒、尋釁滋事;(四)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設備;(五)危及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其他行為。”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違反上述條例的,由民航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于擾亂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還規(guī)定對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tǒng)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而對于打斗、滋事等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均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處相應罰款;對于其中情節(jié)較重的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應罰款。
距離犯罪,其實一步之遙
擾亂航空秩序的行為,有的人可能認為無非就是事后罰款,至多十五日拘留而已,以一時的快意換取自為的輕微陣痛。其實擾亂航空秩序的行為,違法與犯罪之間,往往僅是一步之遙,兩者之間并不存在鴻溝似的法律界限。大家決不能因為對于法律的陌生而放任了自己的手腳。
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對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fā)生墜落、毀壞危險的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guī)定,上述兩類行為有可能分別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對于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人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于破壞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于在飛行中擅自打開應急艙門的行為,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時,對于過失損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后果的,刑法也規(guī)定了相應的罪名和刑罰。
此外,對于尚未危及公共安全,僅針對特定對象的打斗等故意傷害行為,若傷害結果達輕傷以上的,將構成故意傷害罪。而對于不處于飛行狀態(tài)的航空器,雖然相關破壞行為不易導致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故意破壞行為造成機內設施等財物毀壞,達到數額較大或情節(jié)嚴重時,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于嚴重妨害航空秩序的行為有著全面的規(guī)制。對于可能構成犯罪的妨害航空秩序的行為,《刑法》并不必然要求造成一定的實害結果,如果存在危及飛行安全的,就足以構成犯罪,面臨被判處刑罰的嚴重后果?;蛟S事后會反復辯解自己僅是一時沖動,未考慮太多,以及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無知等等,但可以肯定地講該些說詞并不能成為阻卻自己刑法責任的事由。作為常人,都會認識到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打斗、滋事等,極易引發(fā)艙內秩序嚴重混亂,違紀飛行安全。對于損壞機艙內飛行設施和安全設施的,正常人也都會認識到對于航班飛行安全的影響。當該些隱患成為危害現實時,那可真的是追悔莫及。
法官提示:維護航空秩序安全是乘客共同的使命
在大多數的心目中,乘坐飛機是高品位的出行方式,乘客應該都是有著良好道德素養(yǎng)的人。但這種認知現頻頻被打碎,原因在于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選擇飛機出行成為更多數人的選擇,乘客的素質也就層次不齊。有的人僅是注重追求航空服務的舒適和便捷性,而忽視自身行為的約束。人們在出行過程中相互間發(fā)生矛盾或者沖突是人之常情,但維護飛行安全應該是大家共同的使命,決不能僅因一時沖動而大打出手,更不能無事生非、故意滋事,危及飛行安全。
雷雨、風雹等惡劣天氣常給航空運輸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一定程度上也會引發(fā)乘客之間、乘客與航空之間沖突。對此,我們建議廣大乘客在出行時應主動根據天氣變化選擇出行方式,對于航班延誤等情況要保持冷靜和耐心,克制情緒,避免發(fā)生干擾、妨害航空秩序類事件,以免給自身和他人帶來危險及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航空公司也應積極履行告知義務,及時通知相關延誤情況,積極做好旅客安撫工作和相關服務工作,共同建設和諧的航空運輸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