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之規(guī)定,結合您介紹的基本情況考查,如果有證據證明因承建商(即承包人)原因導致前述房屋主體結構工程瑕疵,造成你方財產損失,你方有權要求承包商予以維修,或者自行維修后要求開發(fā)商承擔維修費用。
②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的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在前述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建商對房屋主體結構有維修義務。
③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如果你方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除你方自愿承擔鑒定費用外,鑒定費用應由承建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