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
- 【發(fā)布文號】閩政文[2003]392號
- 【發(fā)布日期】2003-12-24
- 【生效日期】2003-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 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廈門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
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
(閩政文[2003]392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廈門市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國土資函〔2003〕315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上報的200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已經國務院批準,現(xiàn)具體批復如下:
一、同意廈門市將農村集體農用地367.5297公頃(其中耕地165.0387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xù),另征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117.8377公頃、未利用地18.7639公頃;同意將國有農用地42.635公頃(其中耕地8.2631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另使用國有未利用地0.5418公頃。
以上共計批準建設用地547.3081公頃,連同國有建設用地20.6796公頃,按呈報的土地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用于城市建設。
二、同意呈報的征用土地方案。廈門市人民政府應在接到征地批復文件10日內,按照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發(fā)布公告并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生產、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規(guī)定核減被征用耕地的農業(yè)稅費。征地批后實施情況,按照反饋制度的要求報國土資源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征地管理費按規(guī)定繳納。
三、廈門市人民政府必須按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發(fā)任務由省國土資源廳統(tǒng)籌安排落實。
四、項目供地審批必須符合國家供地、地價、用地定額等規(guī)定要求。位于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涉及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情況由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匯總后,經省國土資源廳上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五、該批次農用地轉用410.1647公頃計入廈門市2003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
六、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體手續(xù),由廈門市人民政府依法辦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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