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青島市
- 【發(fā)布文號】青教字〔2002〕108號
- 【發(fā)布日期】2002-08-12
- 【生效日期】2002-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青島市教育局中等以下教育檢查評估管理辦法
青島市教育局中等以下教育檢查評估管理辦法
(青島市教育局2002年8月12日青教字〔2002〕108號文件發(fā)布)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市政府“五項工程”,規(guī)范面向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各類檢查評估活動,加強改進教育管理工作,依據(jù)《山東省中等以下教育檢查評估管理辦法》,結合全市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于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開展或委托進行的中等以下普通教育、職業(yè)教育、成人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的各種檢查、評估、達標、驗收等活動。
第三條 教育檢查評估要堅持有利于推進區(qū)域教育改革發(fā)展,體現(xiàn)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原則;堅持依法進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堅持精簡高效,統(tǒng)一規(guī)劃的原則;堅持以綜合檢查評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對中等以下教育的各類檢查評估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明確規(guī)定的,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有明確要求的檢查評估項目,可進行綜合或專項檢查評估;
(二)嚴格控制對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各類檢查、評估,凡能納入綜合檢查評估的,一律納入綜合檢查評估,綜合評估結果作為認定有關各項工作的依據(j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各區(qū)(市)教育工作、對直屬學校工作綜合性檢查評估每年不超過 1項,專項檢查評估根據(jù)每年重點工作確定,各類教育一般不超過2項(不含國家、省定檢查評估項目)。
(三)除上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有明確規(guī)定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區(qū)(市)所轄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原則上不直接進行檢查評估。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下放給區(qū)(市)進行的教育檢查評估,市不再組織檢查評估。委托區(qū)(市)進行的檢查評估,可抽查認定。
(四)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沒有明確要求的,市教育行政部門一般不與教育系統(tǒng)以外的部門、機構和單位聯(lián)合進行檢查評估。
第五條 面向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各類檢查評估,統(tǒng)一歸市政府教育督導室綜合管理。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應對已列入年度教育檢查評估計劃的項目,進行實施過程的監(jiān)督。
第六條 全市中等以下教育的檢查評估,須由項目組織(或牽頭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內(nèi)容包括檢查評估的時間、內(nèi)容、范圍、組織形式、工作程序、結果處理與運用等相關事項,并附相關文件和檢查評估方案,于前一年12月中旬交市教育局辦公室,由市教育局辦公室依據(jù)本辦法協(xié)調(diào)匯總,市政府教育督導室提出審核意見,經(jīng)局長辦公會批準,列入年度教育檢查評估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須進行的檢查,必須經(jīng)市教育行政部門主要領導批準。
第七條 市年度教育檢查評估計劃于每年年初向各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直屬各學校及各有關學校公布,接受監(jiān)督。
第八條 負責和參與檢查評估的單位要積極履行職責,認真組織實施,要公開檢查評估程序和結果。檢查評估要突出重點,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客觀公正。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可拒絕接受檢查評估,并向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舉報;市教育行政部門除責令組織者停止檢查評估外,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經(jīng)批準的;
(二)超出檢查評估規(guī)定范圍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借檢查評估謀取私利的;
(四)檢查評估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有其它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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