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302
- 【發(fā)布文號】閩政[2001]34號
- 【發(fā)布日期】2001-10-20
- 【生效日期】2001-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通知
(閩政〔2001〕34號)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yè),各高等院校:
土地收購儲備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對收回、收購、置換、征用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fā)后再出讓的有效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新時期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大變革。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對于提高政府調控土地資源的能力,盤活存量土地,建立公開、公平、公正、規(guī)范的土地市場,調整城市用地結構,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切實保護耕地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決定在全省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建立和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土地儲備的范圍
土地儲備可采取收回、收購、置換、征用等方式進行。屬于以下情形的建設用地應進行土地儲備:
(一)應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原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包括破產企業(yè))的劃撥土地;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劃撥土地;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劃撥土地;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兩年未使用的劃撥土地;被法院查封擬拍賣的劃撥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用地;土地使用者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fā)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土地;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用地;土地使用者違反出讓合同規(guī)定,依法解除出讓合同的土地;依法被沒收的違法占用的土地;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購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作價收購已出讓的國有土地;用地者申請擬改為經營性房地產用途的國有土地。
(三)企業(yè)改制、舊城改造、污染企業(yè)外遷、城市規(guī)劃調整中可置換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體土地。
二、土地儲備的運作方式
(一)土地收回、收購、置換或征用。由所在市、縣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經同級人民政府或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土地儲備計劃,經過核查權屬,測算費用,征詢意見,審批方案后,依法定程序,對擬儲備地塊進行收回、收購、置換或征用,收回或收購工作完成后,該地塊即成為政府的儲備土地。
(二)儲備土地的資金運作。土地儲備機構可向同級財政申請土地儲備資本金,并根據土地儲備工作進展情況,以儲備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適當額度的貸款。儲備土地使用權出讓所獲的收益扣除儲備開發(fā)成本和有關稅費后,應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土地儲備金,專項用于土地儲備。
(三)儲備土地的開發(fā)整理。在土地儲備期間,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可依法取得儲備地塊的拆遷許可,或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拆遷、土地平整、居民安置等工作,實行“凈地出讓”;也可將儲備土地使用權或連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各土地儲備機構在運作期間應做好土地市場預測,根據需要確定土地儲備面積,并盡量縮短土地儲備周期,同時應加強對儲備地塊的評估和地價走勢的預測,以減少風險。
(四)儲備土地的出讓。納入儲備并經開發(fā)整理后的土地,由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制訂儲備土地的出讓方案,經同級政府或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儲備土地用于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的,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方式供地,土地出讓后,應將成交情況予以公示;非經營性房地產用地可進入土地有形市場進行掛牌交易。
三、推行土地儲備的有關政策
(一)各地應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建設用地進行一次調查、統計,重點是查清閑置土地以及違法轉讓土地的情況,掌握當前城市存量土地的家底。閑置土地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類統計,按照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要求制定詳細的處置方案,需收回、改變用途和調整使用的,一律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二)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管理,特別是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需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一律由土地儲備機構依法定程序進行儲備,不得擅自進行轉讓或以地招商。
(三)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實施城市規(guī)劃收回原劃撥土地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各地和各類用地及其土地使用者的實際情況,制訂地價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對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適當補償。
(四)要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充分調動原用地單位盤活存量土地的積極性。原則上按土地現狀進行收購,對于一些短期內能用于房地產開發(fā)的經營性用地,按住宅用地和工業(yè)用地基準地價的中間價進行收購儲備。儲備的國有企業(yè)原行政劃撥用地出讓后凈增值部分,根據企業(yè)不同情況,由市、縣政府按一定比例再返回給原企業(yè)用地單位。
(五)對破產國有企業(yè)原劃撥土地,應納入儲備,先按原土地用途的基準地價支付地價款,土地出讓后收回的資金優(yōu)先用于職工安置。
(六)出讓地轉讓,原則應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當土地使用權人以低于標定地價20%以上的價格,轉讓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市、縣人民政府可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具體工作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實施。
(七)收購、收回省屬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的土地時,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將土地收購儲備方案、土地收益分配方案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或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對收購儲備方案和土地收益分配方案進行審核,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八)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新增建設用地一律納入土地儲備,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供地。城市新區(qū)建設、面積較大的舊城改造項目涉及的土地,可進行土地儲備,并根據建設規(guī)劃的實施逐步進行收購、征用。
(九)土地儲備行為屬政府行為,市、縣土地儲備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市、縣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經費開支列入儲備土地開發(fā)整理的成本,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凡土地儲備機構收購、儲備的土地,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新出讓,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把建立土地儲備制度作為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由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成立相應的土地儲備機構,制訂有關實施辦法及政策,落實管理制度及具體措施,全面推動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建立。
(一)成立土地儲備機構。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及計劃、經貿、土地、財政、建設、規(guī)劃、物價等部門領導組成的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作為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決策機構,負責協調各部門的關系,制訂土地收購儲備的政策,審定土地收購儲備出讓計劃和實施方案,監(jiān)督檢查土地收購、儲備、出讓的運作;市、縣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利用現有的機構,設立土地儲備機構,明確職能,具體承擔土地儲備工作,財務上實行收支兩條線,在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前期開發(fā)和出讓等各項工作。
(二)時間要求。全省各設區(qū)市及所轄縣(市),原則上應均在2001年12月30日前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
(三)政策落實。各地應按本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土地統一儲備,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凈地出讓、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土地出讓公示和融資政策,形成土地收儲讓運行機制,牢牢掌握土地的收購權、供應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盡快建立起公開、公平、公正規(guī)范有序的土地市場。
各地在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制度中,要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以便統一協調解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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