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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 【發(fā)布單位】83102
  • 【發(fā)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
  • 【發(fā)布日期】2000-04-14
  • 【生效日期】2000-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76號)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辦法》已經(jīng)200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包敘定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重慶市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公正、及時地辦理國家公務員的復核申請、申訴、控告,根據(jù)《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結(jié)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復核,是指國家公務員以書面形式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原處理機關提出重新審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申訴,是指國家公務員以書面形式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并請求處理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控告,是指國家公務員以書面形式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指控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請求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提出復核申請、申訴、控告,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辦理國家公務員的復核申請、申訴、控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復核申請、申訴、控告,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忠于事實的原則。
國家行政機關辦理國家公務員的復核申請、申訴、控告,應當堅持有錯必糾和依法、及時、公正、適當?shù)脑瓌t。

第二章 復核和申訴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一)行政處分;
(二)辭退;
(三)降職;
(四)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辭職未被批準;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國家公務員對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不服,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申訴。
國家公務員對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提出申訴的,必須先經(jīng)復核。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申請復核,應當在接到國家行政機關的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
在復核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申請復核,應當遞交復核申請書,同時附上原處理決定復印件。
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請復核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復核申請的日期。

第八條 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國家公務員遞交的復核申請書后,應當指定原承辦人以外的人員進行復核,在15日內(nèi)做出復核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復核申請人。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對原處理機關做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申訴。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國家公務員對本人所在部門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市人事部門管轄。
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國家公務員對本人所在部門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區(qū)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管轄。
國家公務員對市、區(qū)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市人民政府管轄。
市人事部門可以辦理區(qū)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管轄范圍內(nèi)的申訴事項。

第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在接到行政機關人事處理決定或者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規(guī)定期限的,提出申訴的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期限提出申訴,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國家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機關遞交申訴書,并附上原處理決定復印件,對復核決定不服的申訴還應當附上復核決定復印件。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機關的名稱;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四條 對國家公務員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應填寫《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登記表》,并對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審查事項如下:
(一)提出申訴的人是否是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或第十二條所列的其他人員;
(二)被申訴的機關是否是作出人事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
(三)申訴事項是否屬于受案范圍;
(四)申訴請求是否明確、具體,是否有事實根據(jù);
(五)是否屬于本機關管轄;
(六)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服的是否已進行復核;
(七)申訴是否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
(八)申訴書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
(九)申訴材料是否齊備。

第十五條 受理機關收到申訴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并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立案,并向申訴人發(fā)出《不予受理公務員申訴通知書》;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或者有關情況不明確的,應向申訴人發(fā)出《公務員申訴補正材料通知書》,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銷申訴;
(三)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立案,并向申訴人發(fā)出《受理公務員申訴通知書》。

第十六條 受理機關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nèi)向被申訴的機關發(fā)送《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應訴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告知其應在接到《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受理機關提交作出人事處理決定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書。
受理機關應在接到答辯書之日起5日內(nèi),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申訴人。

第十七條 受理機關應當組成臨時性的公正委員會,負責審理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案件。

第十八條 公正委員會由政府人事部門中與申訴事項有關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和國家公務員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
公正委員會成員的人選,由工作機構提出,由受理機關審定,或由受理機關直接指定。
公正委員會由3人或5人組成。受理機關負責國家公務員申訴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擔任委員會主任。
公正委員會組成人員和辦理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公務員回避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受理機關應當在5日內(nèi)將公正委員會的組成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的機關,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員會成員回避的權利。

第二十條 受理機關對涉及國家公務員申訴的事項,可以進行查詢和調(diào)查。
受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調(diào)查:
(一)要求被申訴的機關提交與申訴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要求與申訴事項有關的人員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就申訴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舉行案件調(diào)查聽證會;
(四)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方式。
受理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jù),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案件調(diào)查結(jié)束后,應當制作調(diào)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正委員會應當審閱案件調(diào)查報告及其有關材料,并對下列問題進行評議:
(一)案件事實是否已經(jīng)查清;
(二)原人事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證據(jù)是否充分、確切;
(三)原人事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是否正確;
(四)原人事處理決定的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五)原人事處理決定是否顯失公正;
(六)被申訴的機關有無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七)處理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是否適當;
(八)其他需要評議的問題。
公正委員會認為事實不清或程序嚴重違法,可以重新調(diào)查。

第二十二條 公正委員會評議案件,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評議的公正委員會成員簽名或者蓋章。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評議筆錄。
公正委員會在案件閱卷、評議審查結(jié)束后,應根據(jù)審理情況提出的處理意見,寫出審理報告,提交受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公正委員會成員在評議案件時,根據(j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 受理機關應當對公正委員會提交的申訴審理報告進行審核,并作出相應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正確,符合規(guī)定程序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存在,或者超越職權的,撤銷原處理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清楚,證據(jù)不足,或者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撤銷原處理決定,責成原處理機關重新審理;
(四)原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政策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shù)?,責成原處理機關予以變更或者直接變更處理決定。
受理機關做出的處理決定,申訴人和被申訴的機關應當執(zhí)行。
受理機關做出處理決定后,應制作國家公務員申訴處理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之日起45日內(nèi),做出決定。不能按期辦結(jié)的案件,辦理期限可以延長15日,并同時通知申訴人。

第二十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及時將申訴處理決定送達申訴人和原處理機關。
原處理機關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存入申訴人的個人檔案。
申訴處理決定送達后,工作機構應在5日內(nèi)整理卷宗、歸檔,并按有關規(guī)定備案。

第二十七條 審理申訴案件,不適用調(diào)解。受理機關不得以調(diào)解方式結(jié)案。

第二十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不得因提出復核申請、申訴,而加重對復核申請人、申訴人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受理機關做出處理決定前,復核申請人、申訴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復核申請或申訴的請求,是否準許,由受理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 行政監(jiān)察機關受理國家公務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控告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對于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控告。

第三十二條 控告應當由國家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提出控告應當遞交控告書。
控告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一)控告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被控告機關或領導人員的名稱或姓名等基本情況;
(三)控告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出控告的日期。

第三十四條 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收到國家公務員的控告書后,應當在5日內(nèi)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三十五條 受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調(diào)查處理政紀案件的規(guī)定和程序?qū)夜珓諉T控告案件進行調(diào)查、處理,并將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控告人、控告人所在機關和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所在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有關機關和人員在接到處理決定后,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執(zhí)行受理機關的決定,并將執(zhí)行情況報告受理機關。

第三十七條 受理機關對依照本辦法提出控告的國家公務員應當予以保護,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歧視、刁難。
受理機關對國家公務員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不得將控告材料轉(zhuǎn)給被控告人。

第四章 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有誤,而且不按上級機關決定給予糾正,或者對申訴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公務員在申訴、控告中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誣陷他人的,國家行政機關要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觸犯 刑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國家和他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給他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申請復核及申訴控告管理實行備案制度。區(qū)縣(自治縣、市)人事部門、市級國家行政機關應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將本年度國家公務員申請復核及申訴控告的情況報市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國家公務員復核申請書(略)


二、國家公務員復核決定通知書
三、國家公務員申訴申請書(略)
四、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登記表(略)
五、不予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通知書
六、國家公務員申訴補正材料通知書
七、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立案審批表(略)
八、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通知書
九、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應訴通知書
十、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答辯書
十一、國家公務員申訴處理決定通知書
十二、受理國家公務員控告登記表(略)

附件二: 國家公務員復核決定通知書



編號:
同志:
你 年 月 日提出的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復核申請,已經(jīng)復核,并做出復核決定。如對復核決定不服,可以按照《重慶市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辦法》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其他機關提出申訴。

特此通知。
附:國家公務員復核決定書

(受理復核的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不予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通知書



編號:
同志:
你 年 月 日提出的對決定不服的申請書收到。經(jīng)審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經(jīng)審批,決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人事局
年 月 日

附件六: 國家公務員申訴補正材料通知書



編號:
同志:
你 年 月 日提出的對決定不服的申訴書收到,經(jīng)審查認為,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限 年 月 日前將 材料補正。過期不補正,視為不再申訴。
特此通知。

人事局
年 月 日

附件八: 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通知書



編號:
同志:
你 年 月 日提出的對決定不服的申訴書收到。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受理申訴的條件,經(jīng)審批決定,予以立案,受理申訴。
特此通知。

人事局
年 月 日

附件九: 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應訴通知書




申訴人不服,向我局提出申訴,我局已經(jīng)立案受理?,F(xiàn)隨文發(fā)送申訴書副本一份,并將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在申訴過程中,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履行申訴義務,遵守申訴工作秩序。
二、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nèi),向我局提供據(jù)以作出人事處理決定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書二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人事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 國家公務員申訴案件答辯書






注:1.答辯書供被申訴的機關提出答辯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者印制。
2.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3.“答辯人”署名欄應寫明行政機關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附件十一: 國家公務員申訴處理決定通知書


編號:
同志:
你 年 月 日向提出的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已經(jīng)復核結(jié)束,并做出申訴處理決定,本決定為最終處理決定。
特此通知。

附:國家公務員申訴復核決定書

人事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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