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301
- 【發(fā)布文號】云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2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9-24
- 【生效日期】1999-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云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云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32號)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已由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9月24日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9年9月24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充分發(fā)揮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作用,進一步做好代表議案工作,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表議案是指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議事原案。
第三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填寫大會秘書處統(tǒng)一制發(fā)的代表議案紙;寫明案由、案據(jù)和方案;簽署領銜人和聯(lián)名代表的姓名、單位、通訊地址等內(nèi)容。
第四條 代表議案處理的準備工作由大會秘書處負責。
大會秘書處負責接收代表提出的議案,復查代表聯(lián)名是否符合法定人數(shù)、有無重復簽名,并對議案進行分類、編號、登記,逐件摘報大會主席團。同時將議案復印件送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會議,研究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五條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主席團直接領導下,負責大會期間的議案審查工作。
議案審查委員會的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上通過,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對代表議案審議或提出初步意見后,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匯集研究并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六條 大會主席團對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進行審議,作出列入本次會議議程、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面印發(fā)全體代表。
第七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交會議審議后進行表決。
第八條 會議審議時,提議案人、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提供有關參閱資料;議案領銜人應當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有關說明。
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或者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工作委員會研究。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根據(jù)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和研究后,向主席團提出報告。由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工作委員會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zhí)岢鲎h案的領銜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議案人要求撤回致使聯(lián)名代表不足10人的,經(jīng)大會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須填寫撤回代表議案登記表。
第十條 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因涉及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jīng)大會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決定,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大會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于大會閉會期間審議或研究。審議結果或研究意見的報告必須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兩個月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審議結果應答復提出議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的報告時,應分別作出批準或提請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議程的決定。
第十三條 代表提出的議案經(jīng)大會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按照《云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我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的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聯(lián)絡工作委員會負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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