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7-27
- 【生效日期】1999-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關于加強群眾性健身練功活動管理的規(guī)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關于加強群眾性健身練功活動管理的規(guī)定
(1999年7月27日湘西上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fā)布)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全面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加強健身活動的規(guī)范管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健康發(fā)展,實現(xiàn)健身活動管理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法制化,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州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guī)定:
一、各級政府要以《 體育法》為依據(jù),認真貫徹“發(fā)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的方針和全民健身計劃,組織群眾參與科學的體育健身活動。
二、群眾性健身練功活動要嚴格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依法開展健身練功活動,不準利用健身活動非法結社;不準非法出版、非法經營氣功書刊和音像制品及信息物;不準借練功“弘法”之名進行有損社會安定和國家聲譽的活動;不準妨礙正常的社會生活;不準樹立山頭,搞個人崇拜。
三、不準借群眾性健身練功活動之名擾亂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妨礙公共安全、有礙市容觀瞻;未經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擅自書寫、散發(fā)、張貼、懸掛、出擺有關健身練功內容的宣傳品。
四、群眾性健身練功活動要堅持科學和唯物論、無神論的思想,不準以練功“弘法”為名,進行低毀科學、否定科學的巫術活動;不準借練功“弘法”之名渲染封建迷信。
五、凡是練功、傳功活動,必須執(zhí)行培訓辦班申請制度,宣傳資料審核制度,結社、建站(輔導站)審核、注冊登記制度,氣功醫(yī)療、調理許可證制度有償傳功收費報批制度。不準未經審核隨意印發(fā)經營宣傳資料(文字資料、音像資料);不準利用氣功騙斂錢財;不準未經報批借用氣功非法行醫(yī)、損壞他人健康;不準未經申請報批、核準從這以后擅自進行傳功培訓和有償授功;不準通過各種媒體刊登、播放、郵寄未經體育行政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健身氣功宣傳廣告。
六、群眾性健身練功活動由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要健全管理機構,確定管理人員,完善管理制度,加強體育行政執(zhí)法,加強健身氣功的組織管理、活動管理、氣功管理。民政、公安、工商、物價、文化等有關職能部門要根據(jù)各自職能,作好管理工作。
七、加強對健身練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成立體育社會團體必須依照國務院《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到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未經核準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并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guī)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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