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公安廳關于 查處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行為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公安廳關于
查處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行為的通知
(1999年3月1日)
各市(地)、縣(區(qū))司法局、公安局:
隨著我省法律服務市場的不斷繁榮,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牟取非法利益的事件不斷發(fā)生,嚴重擾亂了我省的法律服務秩序。由于不法分子冒用了“律師”的名義,在群眾中具有較大的欺騙性,社會反響越來越強烈,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律師的聲譽。為了規(guī)范我省法律服務市場,嚴厲查處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律師是經過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持有律師執(zhí)業(yè)證件,在律師事務所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yè)執(zhí)業(yè)人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律師執(zhí)業(yè)證》是獲準從事律師業(yè)務的唯一合法證件。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冒用“律師”名義從事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訴訟、仲裁、申訴等法律服務。
無律師執(zhí)業(yè)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查處:
(一)公民個人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的;
(二)企事業(yè)單位法律顧問室、社會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的;
(三)律師事務所以外的法律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的。
三、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在管理、監(jiān)督工作中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檢舉中發(fā)現有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應立即以書面形式移送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審查受理。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向公安機關舉報或公安機關自行發(fā)現有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的,行為發(fā)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查處,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應出具相應的證據材料,積極配合進行查處。
五、對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46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非法執(zhí)業(yè),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被處罰人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司法行政機關還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分。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接到本通知后,應對本地法律服務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做好調查摸底工作,認真清查各種冒充律師執(zhí)業(yè)的線索。公安機關接到司法行政機關移送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案件后,應及時立案核查,依法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函告司法行政機關。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