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302
- 【發(fā)布文號】云政發(fā)[1998]128號
- 【發(fā)布日期】1998-07-21
- 【生效日期】1998-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云政發(fā)〔1998〕128號1998年7月21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qū)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是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一個重要任務。對此,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1997年9月,國務院發(fā)出通知(國發(fā)〔1997〕29號),決定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10月,省政府轉發(fā)國務院通知并對我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關工作提出了要求?!对颇鲜〕鞘芯用褡畹蜕畋U现贫葘嵤┮庖姟肥歉鶕鴦赵何募?,結合我省實際,經反復調研論證形成的,各地要按此實施意見,進一步搞好調查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認真加以落實,確保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順利實施。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意見
為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國務院 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fā)〔1997〕29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在全省開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方針和目標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政府行為,必須堅持“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xié)作”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的辦法,采取“整體規(guī)劃,統(tǒng)一部署,全面調查,量力而行,分步實施”的方針。在充分調查掌握情況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標準,制訂保障辦法。已經開展這項工作的地區(qū),要根據國務院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他地方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制訂工作方案,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啟動;地級市、地區(qū)行署和州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有條件的縣市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要在今年內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縣級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要在1999年底以前建立起這項制度。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使非農業(yè)戶口的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保障對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yè)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yǎng)人或撫養(yǎng)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yè)救濟金期間或失業(yè)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y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yè)而造成生活困難的居民,家庭中不是非農業(yè)戶口的成員以及服刑或勞教人員不在保障之列。
三、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tǒng)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各地要本著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按照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結合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基本生活費標準、失業(yè)救濟標準等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堅持低標準起步,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標準,并隨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逐步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四、家庭收入的核定
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以城市居民戶口為基準進行計算,內容包括:1.各類工資、獎金、補貼、津貼、農副業(yè)收入和其他勞動收入;2.繼承、接受贈與以及利息、股息、紅利、有價證券、特許權收入;3.出租房屋、轉讓財產收入;4.在大中專學校、技校讀書或當技工、學徒的獎學金、獎勵金、生活津貼及勤工儉學收入;5.養(yǎng)老金、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6.各種救濟金、保險金;7.其它收入。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失業(yè)救濟金按當地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yōu)撫對象等人員,其安撫性的各種優(yōu)待、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救助性的各種救濟金、補貼應計入家庭收入。
五、保障金的審批和發(fā)放
保障金以家庭為單位按月發(fā)放。符合條件的家庭由戶主向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居委會調查核實后報街道辦事處(鎮(zhèn))審核和區(qū)(市、縣)民政部門審批。區(qū)(市、縣)民政部門將保障金下?lián)艿浇值擂k事處(鎮(zhèn)),獲準領取保障金的家庭持證到街道辦事處(鎮(zhèn))領取保障金。對“三無”對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fā)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則按原救濟標準發(fā)放。其他保障對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fā)放,家庭月保障金=(當地月人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數。
六、保障資金的來源和管理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的原則負擔,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帳管理。對實施后確有困難的地州市,省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民政部門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定期撥付;年終編制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保障資金的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和社會監(jiān)督,確保資金??顚S?,不被擠占、挪用。
七、配套措施
在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各地要教育群眾體諒國家的困難,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自謀職業(yè)、自食其力,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各地要研究制定扶持鼓勵保障對象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yè)的政策和辦法,給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優(yōu)惠;要廣開就業(yè)門路,積極安排下崗、待業(yè)和失業(yè)人員就業(yè)。有關部門要在政策允許、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予保障對象必要的照顧。要大力倡導社會互助,充分發(fā)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互助互濟的傳統(tǒng)美德,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等活動。
八、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當前正確處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三者關系的一件大事,當作黨的十五大以后政府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一件大事,擺上議事日程,按照“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xié)作”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民政部門要充分發(fā)揮職能部門的作用,把此項工作作為當前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工作,多方籌集、落實保障資金,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jiān)督;民政、財政、統(tǒng)計、物價等部門要認真調查測算本地區(qū)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勞動、人事、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做好這項工作。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基層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的領導,為他們開展此項工作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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