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502
- 【發(fā)布文號】第90號
- 【發(fā)布日期】1998-04-30
- 【生效日期】1988-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山東省關于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
山東省關于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
(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搞好鐵路安全運輸,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根據(jù)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關于修訂《山東省關于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定進行修正)
第二條 鐵路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和配合鐵路部門搞好本地區(qū)的鐵路運輸安全管理。鐵路部門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優(yōu)質、高效地為國民經(jīng)濟服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以下簡稱“三品”)的管理。在重要節(jié)日或關鍵季節(jié),各級地方公安部門都要積極配合鐵路部門搞好“三品”的查堵。對攜帶“三品”進站、上車的,要依法處以沒收、罰款或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條 各級公安部門應協(xié)助鐵路部門整頓站、車秩序。嚴禁在車站、列車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流氓行兇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對哄搶運輸物資、偷盜鐵路器材、破壞鐵路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要堅決依法懲處。對非法收購鐵路器材的廢品收購站(點)應堅決取締。對非法收購鐵路器材為原料的企業(yè),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鐵路沿線居民群眾的愛路護路教育,建立聯(lián)防護路制度。
對鐵路部門的防洪搶險和事故起復救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干擾。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協(xié)助鐵路部門做好鐵路道口的整頓和管理工作。一公里內或一個自然村不得多于一處道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鋪設非法道口。凡非法鋪設道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嚴肅追究鋪設者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對特別繁忙的道口,地方公安部門要適時派出交通民警協(xié)助維持秩序。
第八條 鐵路部門要有計劃地將站內無人看守道口進行遷移、改造或改為有人看守。在財力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由地方、鐵路共同配合,對區(qū)間道口有計劃、有步驟地改建立交。
第九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經(jīng)常會同鐵路部門對鐵路沿線的植樹情況進行檢查。凡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植栽的樹木,都要進行砍伐。對影響了望的樹木,要通知有關單位限期砍伐,拒不執(zhí)行者,可由鐵路部門無償砍伐,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攔或索賠。
第十條 嚴禁在鐵路的路堤、路塹及影響路堤、路塹穩(wěn)定和排水的范圍內種地,以及在鐵路的地界內采石、挖沙、取土、埋墳和修建各種建筑物。對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應予以拆除。禁止在鐵路橋涵安全規(guī)定的范圍內攔河筑壩、放炮炸魚、圍墾造田、采集沙石和植樹造林。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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