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節(jié)約用水管理辦法》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節(jié)約用水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省人民政府對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規(guī)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四川省城市節(jié)約用水管理辦法》(1992年1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1992年1月30日 四川省建設委員會發(fā)布)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八條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項。
2、新增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即:“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個人可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單位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和單位可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用水設備和管道嚴重跑、冒、漏水的;(二)在城市公共供水輸配水干管、支管及進戶管直接裝泵抽水的;(三)未經批準擅自轉供水的;(四)經水量平衡測試發(fā)現用水浪費不整治改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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