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5
- 【發(fā)布文號】穗府[1995]140號
- 【發(fā)布日期】1995-12-10
- 【生效日期】1995-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客運出租小汽車營運管理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客運出租小汽車營運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5〕140號)
為加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維護客運出租汽車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市有關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包括在用)有償使用管理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按規(guī)定辦理在用客運出版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手續(xù),并繳交了有償使用費的客運出租小汽車經營者,應于1995年12月31日前到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領取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的有關證照及有償使用標志,并按規(guī)定在客運出版汽車上張貼有償使用標志。違者按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未辦理在用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手續(xù)的客運出租小汽車,自本通告頒布之日起必須停止營運,并按規(guī)定向市客運交通管理處繳回客運出租汽車營運證照及租價表,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繳回出租車牌照。違者,責令其停止營運,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行駛,強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三、未按規(guī)定辦理出租營運手續(xù)的車輛,不得從事出租營運。違者,責令其停止營運,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行駛,強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外地客運出租小汽車進入廣州市范圍,只準載客進出,不得在市內流動載客營運。違者,責令其停止營運,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行駛,強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五、凡在1992年12月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首次競投中中標獲得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應于1995年12月31日前,持《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書》、《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證》、身份證,到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辦理轉為永久性使用手續(xù),領取有償使用標志。
六、本通告由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
@ 七、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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