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實施管理規(guī)定
廣東省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實施管理規(guī)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實施的統(tǒng)一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發(fā)揮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利用外資基建項目,包括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銀行出口信貸的建設項目;中國銀行對外籌集現匯資金和對外發(fā)行債券、開展租賃業(yè)務籌集資金建設的項目;地方、部門直接向外借入資金興辦的建設項目;以及外商直接提供設備、技術和現匯資金建設的項目。
第三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的實施,按項目隸屬關系由各級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實行分級管理。
中央(除中央有指定直接管理外)和省屬利用外資的基建項目,由廣東省建委管理;
市、縣屬利用外資的基建項目,由市、縣建委管理。
第四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協議和章程送主管建委備案。
第五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的工程選址報告由建設單位提出,報主管建委審批。
第六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的設計應按我國的標準、規(guī)范;如采用國際標準、規(guī)范,應報主管建委審批。
第七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應遵守我國的環(huán)境保護法規(guī),環(huán)保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八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在國內招標。技術性較強的大型工程項目,經主管建委批準可實行國際招標;外商提出要求,經主管建委同意,也可由國外設計機構或施工企業(yè)獨立承擔。
第九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須具備下列條件才能動工:
(一)引進技術、設備協議(合同)和施工合同已生效,資金已有保證;
(二)施工圖紙能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三)場地的施工設施已完成。
建設單位應將開工日期報主管建委備案。
第十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的施工,按我國的施工規(guī)范及工程質量標準執(zhí)行;需采用國外標準的,應報主管建委批準。
第十一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施工中發(fā)生的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按我國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竣工,建設單位應向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驗收工作按國家規(guī)定進行。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按合同規(guī)定辦理。
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投產的項目可實行分期驗收。
第十三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達到下列標準即可申報驗收:
(一)按施工合同、圖紙完成了施工;
(二)經初驗符合設計標準;
(三)各項技術資料、圖紙整理完畢符合工程檔案部門的規(guī)定和要求;
(四)編制了工程決算。
第十四條 利用外資基建項目驗收合格后,施工企業(yè)應與建設單位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結算手續(xù),移交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利用港澳地區(qū)、臺灣地區(qū)資金和華僑資金的基建項目,可按本規(guī)定管理。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廣東省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