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703
- 【發(fā)布文號】湘科條字[84]第028號
- 【發(fā)布日期】1984-07-03
- 【生效日期】1984-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文件
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文件
(湘科條字(84)第028號)
印發(fā)《關于改革委屬科研單位經費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委屬各科研所:
現將《關于改革委屬科研單位經費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有何經驗與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委條件處。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
附件: 關于改革委屬科研單位經費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發(fā)(1984)18號文《關于改革科研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的精神,結合我委的具體情況,在經費管理上,特作如下改革。
一、逐步減少事業(yè)費撥款。今年安排各所的事業(yè)費仍舊照撥,但各所要與科研任務掛鉤,分解到承擔任務的各室、組。從1985年起以1984年為基數(不包括專項儀器設備購置費)減少事業(yè)費撥款。省計算技術研究所分兩年減完。每年減少50%;省技術物理所分析測試所和能源所分三年減完。1985年減少20%,以后兩年各減少40%;省經濟地理所和省科技情報所仍實行事業(yè)費包干,一定三年不變,增收節(jié)支留用,超支欠收不補。
研究所的基建投資和單價在一萬元以上大型儀器設備的購置費,暫按原渠道不變。應逐步過渡到自理。
二、科研所承擔的各項任務一定要簽訂合同,合同經費的計算包括人員工資、原材料、設備使用費、水電能源交通費、管理費和一定的經濟收益等。
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攻關項目和重點課題。研究費用從科技發(fā)展基金中支付,在未建立科技基金以前,由三項費用撥款。委托的科研任務,由委托單位撥款,自選課題可以申請科技基金或由本所的科技發(fā)展基金中安排。
三、科研所的各項收入,都要進行單獨核算。年終決算時,收入減去支出,余額即是純收入。
項目中止時,結余資金應繳回原撥款單位,或按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1983年已完成課題所結余的資金,不得計入本年的收入,只能列入單位的科技發(fā)展基金中。
四、科研所開展科研服務和開發(fā)性活動所得的純收入不上交,不納稅,增收節(jié)支的經費,根據年終決算數,省計算所、省技術物理所、省能源所按6比2比2的比例提取科技發(fā)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省經濟地理所、省分析測試所和省科技情報所的三種基金可按5比2?5比2?5提取。各項基金使用范圍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由研究所自行安排使用。
五、研究所取消平均主義的綜合獎,堅持按勞分配和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把獎金與完成任務的好壞直接掛鉤。在所提獎勵基金的限額內。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獎勵形式由各單位自定并報科委審定后實施。
職工的浮動工資,在獎勵基金內統(tǒng)籌核算。
研究所的科研成果屬國家所有。
六、研究所屬于固定資產的儀器設備要按年提取使用費3~5%,單獨記賬,用于設備更新。
七、本暫行規(guī)定自一九八四年起實行。
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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