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802
- 【發(fā)布文號】黑政發(fā)[1982]171號
- 【發(fā)布日期】1982-09-03
- 【生效日期】1982-09-03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黑龍江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1982年9月3日黑政發(fā)〔1982〕171號文件)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 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一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都要執(zhí)行國家發(fā)布的《工業(yè)“三廢”排放試行標準》中的“廢氣”、“廢渣”排放標準和有關標準。位于松花江水系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廢水”排放,生化需氧量執(zhí)行國家標準,其他項目執(zhí)行省人民政府頒發(fā)的《黑龍江省松花江水系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位于其他水系流域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排放的“廢水”,執(zhí)行國家排放標準。
對超過上述排放有害污染物的一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都要征收排污費;對機關、團體等單位,要征收采暖鍋爐煙塵超標排污費。
排污單位繳納排污費,并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治理污染、賠償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
第三條 排污單位要如實地向當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huán)境保護部門或其指定的監(jiān)測單位核定后,作為征收排污費的依據。監(jiān)測設備和力量不足時,可以采取“物料衡算”的辦法提出數據,經環(huán)保部門核定,作為收費依據。
第四條 “三廢”排污費的征收標準,按國務院《 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附表(附后)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省規(guī)定排放標準增加的合成洗滌劑、苯兩項,按國家征收標準第二類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排污單位所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要按收費最高的一種計算。
第五條 對繳納排污費后仍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從開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標準百分之五。排污單位經過治理和加強管理,已經達到排放標準,或者顯著降低排污數量和濃度,可向當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申請,經監(jiān)測屬實,停止或減少收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試行)》公布以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和挖潛、革新、改造的工程項目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要加一倍收費;有污染處理設施而不運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過標準的,要加一倍以內收費。
第六條 煙塵排污費按季征收,其他排污費按月征收。排污單位不論其隸屬關系和何種所有制,都要根據當地環(huán)境保護部門的繳費通知單,在二十天內向指定銀行繳納排污費。逾期不繳的,每天增收滯納金千分之一。
第七條 企業(yè)單位繳納的排污費,從生產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標準的部分、增加收費的部分和滯納金,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在利潤留成或企業(yè)基金中列支,實行“利改稅,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和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在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列支。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繳納的排污費,先從單位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分別從單位事業(yè)費和行政經費中列支。
第八條 征收的排污費,納入預算內,作為環(huán)境保護補助資金,按專項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
環(huán)境保護補助資金,由環(huán)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使用。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節(jié)余,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第九條 環(huán)境保護補助資金,原則上百分之八十用于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百分之二十用于環(huán)保部門監(jiān)測儀器設備的購置和環(huán)境污染的綜合性治理,但不得用于行政經費以及蓋辦公樓、宿舍等非業(yè)務性開支。
各市、縣的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繳納的排污費,按本條第一款的比例安排使用,報省環(huán)保局和財政廳備案。
中央部署和省屬企、事業(yè)單位繳納的排污費,百分之九十繳入省級財政(其中全額百分之八十,用于補助中央部屬和省屬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全額百分之十用于省環(huán)保部門的業(yè)務經費補助和平衡調劑全省環(huán)保部門業(yè)務經費補助,以及平衡調劑全省的綜合性治理措施);百分之十繳入當地地方財政,主要用于地方環(huán)保部門的業(yè)務經費補助,適當安排地方環(huán)境污染綜合性治理措施。
大慶市征收的排污費,百分之九十繳入當地地方財政,百分之十繳入省級財政按本條一款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十條 排污單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時,應當首先利用本單位自有財力和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資金進行。如確有不足,可在不超過本單位所繳納的排污費百分之八十的額度內,按基本建設程序,提出治理項目和補助用款計劃,向主管部門申請;主管部門根據本系統(tǒng)繳納的排污費,進行綜合安排,送同級環(huán)境保護和財政部門審批。屬于第五條第二款所列情況的單位不予補助。
環(huán)保部門業(yè)務經費補助資金,年初由各級環(huán)保部門提出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撥款。各行署環(huán)保部門的業(yè)務經費補助,采取直供的辦法,由各行署環(huán)保部門提出預算,省環(huán)保局審核撥款。
第十一條 經各級環(huán)保、財政部門批準下達的環(huán)境保護建設項目補助資金,通過建設銀行監(jiān)督撥款。
第十二條 對模范執(zhí)行本辦法,積極治理污染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采取欺騙行為,弄虛作假,少報或多報排污濃度、數量和監(jiān)測數據,企圖少繳或多繳排污費,視情節(jié)輕重,對單位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可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對拒不執(zhí)行本辦法,辱罵、毆打環(huán)保人員的,輕者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不秉公執(zhí)法和瀆職、營私舞弊、接受賄賂的環(huán)保管理人員和收費人員,輕者批評教育,重者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排污監(jiān)理、監(jiān)測機構,負責環(huán)境管理、超標收費和監(jiān)測工作,其人員經費和業(yè)務經費,從一九八三年起由各級財政在工交商事業(yè)費中安排。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執(zhí)行。一九八0年省人民政府黑政發(fā)〔1980〕246號文發(fā)布的《黑龍江省關于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實行收費和懲罰的暫行規(guī)定》即行廢止,省環(huán)保局、省財政廳根據這個文件精神發(fā)出的有關排污收費的通知亦即廢止。
對軍隊征收排污費,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有關規(guī)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環(huán)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附表: 排污費征收標準
一、廢氣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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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準 │ 濃度超過標準
有 害 物 質 名 稱 │放 量 │ 每10立方米
│每公斤 │
─────────────┼────┼─────────────────
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 │ │
化氫、氟化物、氮氧化物、 │0.04 │
氯、氯化氫、一氧化碳 │ │
─────────────┼────┼─────────────────
硫酸(霧)、鉛、汞、鈹化物│ │0.03-0.10
──┬──────────┼────┼─────────────────
生 │玻璃棉、礦渣棉、石 │0.10 │
產 │棉、鋁化物 │ │
性 ├──────────┼────┼─────────────────
粉 │電站煤粉、水泥粉塵 │0.02 │
塵 ├──────────┼────┼─────────────────
│煉鋼爐粉塵、其他粉塵│0.04 │
──┼──────────┼────┼─────┬─────┬─────
工鍋│ 超 標 倍 數 │4以內 │4.1-6 │6.1-9 │ 9以上
業(yè)爐├──────────┼────┼─────┼─────┼─────
及煙│ 林格曼濃度 │ 2級 │ 3級 │ 4級 │ 5級
采塵├──────────┼────┼─────┼─────┼─────
暖 │ 每噸燃料收費 │3.00 │ 4.00 │ 5.00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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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蒸汽機車及其他流動污染源的排污暫不收費。
(2)火力電站、工業(yè)和采暖鍋爐的廢氣,目前暫按煙塵征收排污費,其他有害物質暫不收費。
二、廢水
單位:元/噸水
━━━━━━━━━┯━━━━━━━━━━━━━━━━━━━━━━━━┯━
有害物質或 │濃度超標倍數 │
├────┬───┬────┬─────┬────┼─
項目名稱 │5以內 │5─10 │10─20 │20─50 │50以上 │
─────────┼────┼───┼────┼─────┼────┼─
汞、鎘、砷、鉛及 │0.15- │0.20 │0.30─ │0.45─ │0.90─ │
其無機化合物,六 │0.20 │0.30 │0.45 │0.90 │2.00 │
價鉻化合物 │ │ │ │ │ │
─────────┼────┼───┼────┼─────┼────┼─
硫化物、石油類、 │ │ │ │ │ │
揮發(fā)性酚、氰化 │0.10- │0.15- │0.20─ │0.35─ │0.60─ │
物、有機磷、銅、 │0.15 │0.20 │0.35 │0.60 │1.00 │
鋅、氟及其化合物、│ │ │ │ │ │
硝基苯、苯胺類 │ │ │ │ │ │
─────────┼────┼───┼────┼─────┼────┼─
懸浮物、COD、 │0.04- │0.06- │0.10─ │0.15─ │0.20─ │
BO D、PH值 │0.06 │0.10 │0.15 │0.20 │0.30 │
─────────┼────┴───┴────┴─────┴────┴─
病原體 │ 0.08
━━━━━━━━━┷━━━━━━━━━━━━━━━━━━━━━━━━━━
注: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標倍數5以內基數(0.04-0.06元)的一倍計。
三、廢渣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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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體傾 │無防水、防│無專設的堆
有 害 物 質 名 稱 │倒或排放 │滲措施堆放│放場所堆放
│ 每 噸 │每噸、月 │每噸、月
─────────┼─────┼─────┼──────
含汞、鎘、砷、六價│ │ │
鉻、鉛、氰化物、黃│36.00 │ 2.00 │
磷及其他可溶性劇毒│ │ │
物廢渣 │ │ │
─────────┼─────┼─────┼──────
電廠粉煤灰 │1.20 │ │0.10
─────────┼─────┼─────┼──────
其他工業(yè)廢渣 │5.00 │ │0.30
━━━━━━━━━┷━━━━━┷━━━━━┷━━━━━━
注:(1)排放或傾倒或無防水、防滲措施堆放劇毒廢渣,除收費外,應立即制止其行為,并責成清理。
(2)“電廠粉煤灰”一項,只適用《 環(huán)境保護法(試行)》公布前,建成投產而未建灰場、已向水體排放的燃煤電廠。其他電廠(包括上述電廠擴建)排放粉煤灰,適用其他工業(yè)廢查的標準。
(3)在尾礦壩、灰場、廢渣(包括煤矸石)專用堆放等設施內堆放的,暫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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