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 《關于做好僑匯工作扭轉僑匯下降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
《關于做好僑匯工作扭轉僑匯下降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6月26日川府發(fā)〔1982〕109號)
國務院《 關于做好僑匯工作扭轉僑匯下降的通知》(國發(fā)〔1982〕42號)已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為了進一步做好僑匯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作如下通知:
一、僑匯商品供應辦法,仍按以往規(guī)定,即:凡有僑匯收入的縣(市),應設僑匯商品供應點,掛出醒目的“僑匯供應專柜”的牌子,憑僑匯券購買。對僑匯金額太小(一年不足一千美元者)的縣,商業(yè)部門不便設點的,可采取走訪僑匯戶或召開僑眷座談會,征求他們對僑匯商品供應方面的意見,建立固定的聯系點,制定簡單可行的辦法,保障供應。對一時供應不上的商品,可預約登記,做到滿足需要,對僑眷的合理要求,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給予滿足,把“便利僑匯,服務僑胞”的政策落在實處。華僑和港澳同胞需購買自行車等十種商品者,請他們去中國銀行以外匯兌換人民幣,領取僑匯券方能購買,不再直接收取兌換券。
二、對少數緊缺商品要優(yōu)先安排僑匯供應。憑票供應的商品(除憑布票供應的品種外),要首先保證僑匯票證的供應。對中央和省上業(yè)務主管部門分配各地僑匯專項的自行車、縫紉機、進口原裝錄音機、電視機等商品,要保證供應給僑匯戶,不足部分可在省分配各地貨源中安排解決。個別品種,由于貨源少,供應偏緊的,可適當壓縮市場供應,重點保證僑匯戶的需要。
三、使用僑匯留成外匯,組織進口商品,解決僑匯商品供應不足。這類商品,目前進銷差價比較大,可按當地零售價,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制定僑匯優(yōu)待價。省上分配的這類商品,由省商業(yè)廳會同經營單位根據國務院〔82〕42號文件規(guī)定制訂僑匯優(yōu)待價的折扣率,各地自己組織進口的,由當地商業(yè)、物價部門研究制訂。
四、提高服務質量,改進服務態(tài)度。商業(yè)部門要把思想好、覺悟高、認真負責的營業(yè)人員安排去搞僑匯供應的工作。對顧客要熱情友好,真正做到百問不煩,百拿不厭,結合開展“五講”“四美”和文明禮貌活動,大力提倡文明經商、禮貌待人,把僑匯供應工作做得更好。
五、華僑、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要求在省內各地購建住宅,有關部門應按國發(fā)〔1980〕61號通知精神積極辦理。具體做法:由僑戶購建住宅的所在市(縣)僑務部門受理申請,報省僑辦備案,并按僑戶購建房屋的要求與當地統(tǒng)建辦公室、住宅經營公司、房管部門簽訂合同,待僑戶將購建房屋所需經費匯入我省后(房屋未購建妥以前,可在中國銀行暫存外幣活期存款,并按規(guī)定計付利息),統(tǒng)建等部門即行破土施工或辦理的房屋出售。對僑戶購建的房屋,要做到保質保量,按期交付使用。
六、建筑華僑住宅,應納入各市、地、州、縣城市規(guī)劃。各地僑務部門應根據僑戶申請購建房屋的數量,會同建造和出售住宅的單位編制好計劃,報同級計委審批并編入基本建設年度計劃。所需地皮,由土地管理部門提供。所需建筑材料,由物資部門按計劃專項下達,保證供應,專材專用,不準挪用。同時,要切實保證華僑住宅的施工力量。
七、華僑購買和建設的住宅,產權和使用權歸己,國家依法給予保護。但房屋建造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戶主只有使用權,從發(fā)給住宅產權證之日起,由房管部門收取土地使用費。
八、華僑住宅的建造和出售價格,應根據“一視同仁,適當照顧”的政策合理制定。造價內容,可根據國家城市建設總局〔1979〕城發(fā)房字第91號文和國務院僑辦僑會字第047號文的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按質論價,分別計取。
以上各項,請各地研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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