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河南省
- 【發(fā)布文號】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7-30
- 【生效日期】2005-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5號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
本辦法所稱僑眷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五年以上扶養(yǎng)關系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 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jù)本人申請受理,省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審核,省人民政府僑務工作機構認定。
對符合歸僑、僑眷身份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僑務工作機構發(fā)給《歸僑僑眷證》。
第四條 申請認定歸僑、僑眷身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書面申請;
(二)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與華僑、歸僑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國外親屬有效的定居證明文件或者由公安機關核發(fā)的華僑回國定居證明。
確認同華僑、歸僑有五年以上扶養(yǎng)關系的僑眷身份,須有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華僑、歸僑去世后,其親屬仍可以申請僑眷身份認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qū)域內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僑務工作實際需要,將僑務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嚴格遵守國家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做好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歸僑、僑眷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的權利,并履行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公民的義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和歸僑、僑眷的特點,給予適當照顧。
第七條 華僑經批準來本省定居的,當?shù)厝嗣裾陀嘘P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妥善安置。
華僑科技人員及其他專門人才來本省工作的,應當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優(yōu)先安置、錄用。
第八條 省、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僑眷人數(shù)較多的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
第九條 本省的歸國華僑聯(lián)合會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申請成立其他社會團體,開展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的社會活動。
歸僑、僑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以及依照其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依法擁有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第十條 歸僑、僑眷的社會保障權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和歸僑、僑眷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的歸僑、僑眷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對因喪失勞動能力、鰥寡孤獨、受災等生活困難又無經濟來源的歸僑、僑眷,由當?shù)厝嗣裾o予救濟和扶助。對符合條件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需進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的,由當?shù)孛裾块T給予優(yōu)先安排;戶籍在農村的,由所在村民委員會辦理五保供養(yǎng)。
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補貼標準和困難老歸僑及其配偶的生活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僑務、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歸僑、僑眷依法投資興辦產業(yè),特別是興辦高新技術企業(yè),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歸僑、僑眷利用自身優(yōu)勢,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促進當?shù)亟洕l(fā)展。
以僑資、僑匯在本省境內投資興辦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yè)、合資經營的企業(yè)和合作經營的企業(yè),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待遇。
第十二條 歸僑、僑眷在省內興辦公益事業(yè),當?shù)厝嗣裾陀嘘P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團體捐贈的國家準予進口的物資直接用于公益事業(yè)的,依法享受國家稅收優(yōu)惠待遇。
歸僑、僑眷及其在境外的親友興辦公益事業(yè)的意愿,應當?shù)玫阶鹬兀栀浀呢斘锊坏门灿?,興辦項目的用途不得隨意更改。
對介紹境外親友、社會團體、企業(yè)捐贈財物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歸僑、僑眷,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歸僑、僑眷投資開發(fā)荒山、荒地、灘涂或者從事農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o予支持和鼓勵,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在稅收、收費等方面給予照顧,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在本省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權。歸僑、僑眷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依法征用、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征用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補償和優(yōu)先安置。拆遷補償?shù)姆绞娇梢詫嵭胸泿叛a償,也可以實行房屋調換。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或者雙方協(xié)議辦理。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任何單位和個人租用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雙方應當依法建立租賃關系,履行租賃合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保護。
第十五條 經獲準回本省農村定居的華僑沒有住房的,當?shù)厝嗣裾按迕裎瘑T會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解決宅基地;已在本省農村居住的歸僑分戶需要宅基地,符合分配條件的,優(yōu)先解決宅基地。
第十六條 僑匯是歸僑、僑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歸僑、僑眷攤派、強行借貸,不得非法扣壓、截留、挪用、凍結或者沒收僑匯。
第十七條 歸僑、僑眷繼承、接受境外親友的遺產、遺贈或者贈與以及處分境外財產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手續(xù),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將其在境外的財產調入國內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 歸僑、僑眷考生報考非義務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考試分數(shù)給予增加十分照顧。教育部門應當將照顧對象情況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華僑子女就讀經常居住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視同當?shù)鼐用褡优k理入學手續(xù)。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歸僑、僑眷就業(yè)給予照顧。
歸僑、僑眷就業(yè)時或者參加各類就業(yè)考試時,用人單位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
對歸僑、僑眷再就業(yè),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部門應當在就業(yè)培訓和職業(yè)介紹上給予優(yōu)先扶持和幫助。
第二十條 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作出貢獻,并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僑眷,其子女升學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或者有關單位派出公費留學生,在同等條件下對歸僑、僑眷予以優(yōu)先安排。
歸僑、僑眷及僑眷子女(均含配偶)申請自費出國學習、講學,或者因經商出境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優(yōu)先審批。對其中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照顧。
歸僑、僑眷及僑眷子女(均含配偶)自費出國學習,學成回國要求國家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本省對留學回國人員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歸僑、僑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開拆、毀棄、隱匿、盜竊歸僑、僑眷的郵件。歸僑、僑眷的給據(jù)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郵政部門應當依法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
第二十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歸僑、僑謄與境外親友的正常聯(lián)系和往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保障歸僑、僑眷出境探親的權利。
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其假期、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歸僑、僑眷的境外親屬來本省探親的,所在單位應當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定期限的陪同假,并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條 歸僑、僑眷及僑眷子女因私申請出境,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公安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優(yōu)先辦理,并將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
歸僑、僑眷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申請急需出境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在規(guī)定時限內縮短時間、優(yōu)先辦理手續(xù)。
歸僑、僑眷申請出境,各單位不得作出損害其權益的規(guī)定。所在單位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提前辦理停職、停薪、退職、免職、退學、停學或者騰退租用的公房等手續(xù);不得自行規(guī)定收取保證金、抵押金等。歸僑、僑眷獲準出境探親,在批準假期內,其戶籍、工作及租用的公房均應保留。
第二十五條 歸僑、僑眷職工經批準出境定居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后又回國來本省定居,并要求就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就業(yè)的,退回離職金后,其出境前和就業(yè)后的工齡合并計算。
獲準出境或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憑本人有效的生存證明,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養(yǎng)老金和各項補貼,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guī)定發(fā)給,并可以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guī)定兌換成外匯攜帶或者匯出境外。
第二十六條 歸僑、僑眷職工獲準出境定居后,允許與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繼續(xù)租用原居住的公房;出境定居前按照國家和地方住房制度改革的規(guī)定購買的房屋,出境定居后房產權屬不變。
第二十七條 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歸僑、僑眷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主管部門在接到歸僑、僑眷的申訴后,應當在法定的時限內作出答復。未規(guī)定時限的,應當于三十日內作出答復。人民法院對歸僑、僑眷提起訴訟的案件,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受理。
對確有經濟困難的歸僑、僑眷,當?shù)胤稍鷻C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歸國華僑聯(lián)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歸僑、僑眷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送達當事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
第二十九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和外籍華人居住在本省的眷屬,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9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 河南省〈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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