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鄭州市
- 【發(fā)布文號】鄭政通〔2004〕25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8-02
- 【生效日期】2004-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guī)速遞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通告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的通告
(鄭政通〔2004〕25號)
為保障鄭州地區(qū)電網的安全運行,確保電力供應的安全可靠,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03〕98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電力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責任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二、為保障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正常供電,架空電力線路按下列規(guī)定設置保護區(qū):導線邊線向外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之間的區(qū)域,在一般地區(qū),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在廠礦、城鎮(zhèn)等人口密集地區(q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的區(qū)域可略小于上述規(guī)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為,1千伏以下不少于1.0米,1―10千伏不少于1.5米,35千伏不少于3.0米,110千伏不少于4.0米,220千伏不少于5.0米。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不得修建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植物。架空電力線路建成后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種植的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植物,其所屬單位和個人要自行拆除或者砍伐,否則將依法予以拆除或者砍伐。
四、禁止在電力線路、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yè)。確需進行爆破作業(yè)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不得向電力設施射擊;不得向導線拋擲物體;不得在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區(qū)域內放風箏;不得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不得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不得在桿塔、拉線上栓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不得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guī)定范圍(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不得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不得燒窯、燒荒。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進行打樁、鉆探、開挖、修路、架線等作業(yè)時,必須經當地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七、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或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八、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電力管理部門還應加強監(jiān)督檢查。公安、市政、交通、林業(yè)等部門要同電業(yè)部門密切合作,切實做好電力線路的防護工作。對保護電力設施有功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通報表彰或獎勵;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阻撓電力部門維護、檢修線路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公安部門對破壞電力設施的案件,要采取得力措施,盡快偵破,嚴厲打擊盜割電線、破壞和拆卸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懲處違法犯罪分子。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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