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南京市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6-28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2004修訂)
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2004修訂)
(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制定 1998年2月1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關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創(chuàng)造清潔、優(yōu)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huán)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市容管理,是指對城市的建筑物(含構筑物、設施,下同)、道路、公共場所、貿易市場、機動車輛、園林綠地、施工場地、廣告、霓虹燈等容貌的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農村除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領導。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yè)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管理工作。區(qū)市容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權負責轄區(qū)內的市容管理工作。市、區(qū)市容監(jiān)察機構受同級市容主管部門的委托,市渣土管理機構受市市容主管部門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圍內依法行使市容執(zhí)法權。
建設、規(guī)劃、建工、市政公用、園林、房產、環(huán)境保護、公安、交通、工商行政、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搞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市容環(huán)境意識。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市容環(huán)境,遵守本條例,并有權勸阻、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七條 市容主管部門及其執(zhí)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文明執(zhí)法,維護群眾利益,遵守執(zhí)法程序,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做好市容的綜合治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市容管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經驗,提高市容管理水平。
對在市容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容主管部門或者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條 現有的建筑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臨街破殘的建筑物應當及時整修,符合街景要求。
第十一條 臨街建筑物外墻應當保持整潔。墻面污染的,應當及時清洗、粉刷、油飾。主次干道兩側大型公共建筑物,應當逐步設置并使用亮化設施。
第十二條 屋頂和主干道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外側,不得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掛物品影響市容。
主次干道兩側住宅,需要封閉陽臺的,應當按照統(tǒng)一的設計樣式封閉。
第三章 道路、公共場所和機動車輛容貌管理
第十三條 道路(含人行道、車行道、隔離帶,下同)應當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現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況,管理單位應當在限期內修復和清理。
第十四條 道路上設置的井蓋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井蓋出現丟失、破損、移位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補齊、維修、復位。
第十五條 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須征得市容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地段和時間內擺攤設點。主次干道及其臨街空地,不得晾曬衣物。
第十六條 主次干道兩側的圍墻應當美觀、透景。可以選用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七條 道路兩側、公共場地的樹木、草坪、綠籬、綠島、雕塑、花臺、水池等,應當保持整潔。出現損毀、缺失、污染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整飾、清理。
第十八條 交通場站、信號裝置、路牌標志、隔離欄柵、電力桿線、郵政電信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位置適當,出現破損、銹蝕、脫落、移位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整飾。
第十九條 道路、臨街空地的各種施工作業(yè),應當圍護現場,設置警示標志,及時清理場地。
第二十條 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歌舞廳、體育場館、公園景點、貿易市場等公共場所,應當保持容貌整潔。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公共場所的容貌整潔、美觀。
第二十一條 在市區(qū)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容貌整潔。貨運車輛應當規(guī)范裝載,避免泄漏、遺撒。
不得在道路和臨街空地清洗機動車輛。
第四章 建設工程施工場地容貌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不低于二米的圍墻;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施工污水、泥漿不得漫溢場外;工程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工地出口處應當設置專項設施沖洗車輛,防止帶泥行駛。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工程竣工后,應當拆除臨時設施,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二十三條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納渣土的,受納單位應當到市渣土管理機構申報登記,市渣土管理機構會同有關單位統(tǒng)一調劑。
第二十四條 各類工程棄置渣土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容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自行清運或者委托市容環(huán)衛(wèi)作業(yè)企業(yè)清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處置費。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裝飾、修繕房屋棄置的渣土,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應當袋裝堆放到指定地點,并按照規(guī)定繳納處置費。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清運。
第二十六條 渣土棄置場地由市市容主管部門批準設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渣土棄置場地。
第五章 廣告、霓虹燈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城市中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標語牌、燈箱、畫廊、櫥窗等設施(以下統(tǒng)稱廣告、霓虹燈),應當位置設置適當,布置形式與街景協(xié)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破損、陳舊、污穢的,應當及時維修、油飾、更換、出新或拆除。
第二十八條 戶外橫幅、條幅、布幔、燈箱、店招店牌等宣傳品,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懸掛和設置,并保持完好、整潔,到期應當及時撤除。
第二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含利用自身載體設置的),必須征得市市容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條 嚴禁在建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隨意張貼。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屋頂、主干道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外側搭置建筑物,堆放、吊掛物品影響市容,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在道路兩側及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影響市容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經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扣經營的物品;
(五)貨運車輛沿途撒漏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施工污水漫溢場外、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七)未經同意設置戶外廣告、霓虹燈,或者廣告規(guī)定期限屆滿未拆除,影響市容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八)在建筑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隨意張貼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由區(qū)市容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款額超出一千元的,報市市容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給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在市區(qū)運行的機動車輛車容明顯不潔影響市容的,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在道路和臨街空地清洗、修理機動車輛污染路面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設置棄置場地受納渣土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隨意棄置渣土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guī)定時間、方式運輸渣土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或者未按要求設置的廣告、霓虹燈、宣傳品,擅自或者未按要求在道路、臨街空地以及屋頂、陽臺外側放置物品,嚴重影響市容未能自行清除或者權屬不明難以自行清除的,市容主管部門可以強制清除。
第三十四條 侮辱、毆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市容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縣屬建制鎮(zhèn)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南京市市容管理規(guī)定》、《南京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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