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南京市
- 【發(fā)布文號】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6-28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南京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施。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向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占用城市道路設施審批手續(xù),交納占道費,領取城市道路占用執(zhí)照;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市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重要路段和規(guī)定面積的城市道路設施的臨時占用,應當報市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路段城市道路設施的臨時占用報區(qū)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第八條修改為:“下列建設工程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向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手續(xù):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沿街房屋建筑;
“(三)超出挖掘批準范圍的挖掘工程?!?
三、第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和個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應當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相關的設計圖,向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城市道路設施挖掘?qū)徟掷m(xù),交納挖掘修復費,向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城市道路挖掘執(zhí)照,方可動工;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市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重要路段和規(guī)定范圍的城市道路設施的挖掘,以及橫穿主次干道的挖掘工程,應當報市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路段城市道路設施的挖掘報區(qū)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責令停工,并處以挖掘修復費一至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
五、刪去第三十六條。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diào)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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