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 > 專題 > 合同制度 > 法律指南 > 合同成立尚未生效,是否有權申請解除?
當事人申請解除的合同,通常而言都是已經生效的合同。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也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問題,只是涉及到先合同義務。合同如果成立但未生效,是否能解除,早期對此不無爭議。
一、合同成立未生效能否適用合同解除制度 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不外乎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屬于附生效條件(停止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的生效條件,該條件尚未成就;
其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屬于須經批準才能生效的合同,尚未得到審批機關的批準;
其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權利人追認之前或第三人撤銷之前的效力狀態(tài);
其四,附始期的合同,約定的生效期限尚未屆至。
[1] 合同成立未生效,就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對當事人雙方不產生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不具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一般認為,合同未生效,不用履行對雙方不會造成損害,也就沒有解除之必要。有觀點認為,“能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也就是說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均不適用合同解除制度?!?/p>
[2] 對于早先的否定態(tài)度,現(xiàn)在逐漸被予以改變。對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許解除,該合同要么較長時間地停止在這種狀態(tài),要么發(fā)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對于無辜的當事人均為不利,該當事人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并不適當。
[3] 觀察《民法典》對合同解除的態(tài)度,并未明確局限于生效的合同。如《民法典》第533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边@里對于情勢變更制度的解除合同,并未要求必須是生效的合同,而是“合同成立后”。縱觀整個合同解除制度體系,均未嚴格要求只有生效合同方能解除。
二、成立尚未生效合同的解除效果 對于生效的合同,雙方解除的是合同的效力,該合同不再產生拘束力。那么在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況下,雙方解除的是什么呢? 當然還是拘束力,只不過合同成立未生效與合同生效,對合同雙方產生的拘束力不同。二者的解除,均是對準其效力而言。 《民法典》第136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119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彼猿闪⑽瓷У暮贤?,仍然具有拘束力。合同已成立未生效時,合意解除的效力表現(xiàn)為,終結當事人自治進入合同關系之抽象決定所賦予合同的一般形式拘束力,以及報批義務、所附生效條件成就前的保護效力等約定或法定的特別形式拘束力。
[4]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當事人有權不履行合同義務,這時的合同約束力表現(xiàn)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5]
應當說,該拘束力不僅僅表現(xiàn)在不能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更多地體現(xiàn)在雙方的義務上,該階段的義務要么表現(xiàn)為積極義務,比如履行報批手續(xù)等;要么表現(xiàn)為消極義務,比如不阻止合同生效條件的成就?!睹穹ǖ洹返?02條第2款規(guī)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xù)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xù)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边@也是肯定了合同成立未生效狀態(tài)下的各方之義務。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其拘束力實際上來源于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效力。《民法典》第483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背闪⑽瓷У暮贤?,要約行為和承諾行為均已生效。所以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要說解除的是什么,準確地說,解除的就是要約和承諾。
三、最高法院案例: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實務中,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案例并不鮮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國軒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巨浪時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認為:“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即履行報批手續(xù)的義務,應當解除。國軒控股公司關于成立未生效合同不需要再解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p>
[6]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珠醫(yī)療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憶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股權轉讓糾紛案中,對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解除之裁判理由,進行了更為詳細的闡述。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資產協(xié)議》因生效條件未成就而處于成立未生效狀態(tài),但并不意味著絕對不能解除。事實上,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雙方合意的拘束,除當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銷原因外,不允許任何一方隨意解除或撤銷,但當事人不得請求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成立后的合同產生效力則表現(xiàn)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債務不履行的法律責任。因此,從當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過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讓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時也對當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當事人通過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擺脫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礦業(yè)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礦業(yè)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后,轉讓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轉讓款及利息,并由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约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y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五條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不履行報批義務,經受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由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賠償因未履行報批義務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闪⑸形瓷У暮贤贤斒氯擞袡嗾埱蠼獬贤?。由上,對中珠醫(yī)療關于《資產協(xié)議》成立未生效,不屬于可解除對象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實務類似約定生效條件的合同非常之多,以上的總結可以為成立未生效的合同適用合同解除制度提供借鑒。
[1]劉凱湘:“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評析與完善建議”,載《清華法學》2020年第3期。 [2]王世珍:“合同解除的前提條件研究”,載《中財法律評論》2008年第1期。 [3]崔建遠:“合同解除的疑問與解答”,載《法學》2005年第9期。 [4]姚明斌:“基于合意解除合同的規(guī)范構造”,載《法學研究》2021年第1期。 [5]杜萬華:《合同法精解與案例評析(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6]〔2020〕最高法民終1081號。 [7]〔2020〕最高法民終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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