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律師 > 專題 > 企業(yè)制度 > 典型案例 > 什么是“掛名股東”?如何防范風險?
在實務中,律師經(jīng)常遇到類似這樣的咨詢:律師,您好,我朋友讓我當公司的掛名股東?我要怎么辦,掛名股東能不能當?有沒有風險?
從一名從事商事交易的律師角度給出答案:如果一定要回答此類問題,那么答案是不建議,原因在于此種架構確實存在一定風險,無論是對于掛名股東,還是實際出資方風險都是存在的。
接下來具體回答一下上述問題:
1、什么是“掛名股東”?
這實際上是一種老百姓之間比較通俗的叫法,司法實務中一般稱呼未出資的“掛名股東”為“名義股東”,真正背后出資的一方為“實際出資人”,具體來源參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二十六條。
2、“掛名股東”能不能當?有沒有風險?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理解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一、法律是不是禁止做“掛名股東”?二、做了掛名股東有沒有風險?如果有風險,主要是哪些?
首先,先回答第一個問題:法律是不是禁止做“掛名股東”?
從現(xiàn)有規(guī)定來看,司法對于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禁止。具體參見:
《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關于第二個問題,筆者傾向于有風險,而最主要的風險為出資責任。
股東與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監(jiān)高的權利義務不同,其對公司的主要義務即為出資責任。當然,如果股東涉及利用控股地位等損害第三人利益而需承擔責任的情形本文暫不進行討論。
那么什么是“出資責任”?根據(jù)201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但值得提醒的是認繳制并不等于不用繳,因而若要擔任“掛名股東”,出資是否實繳到位是一定要關注的,否則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債權人要求股東履行出資責任,名義股東以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將不予支持,具體參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衷谖闯鲑Y本息范圍內(nèi)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何預防風險?
當然從風險控制角度來講,不擔任名義股東肯定是沒有這種風險了,那如果一定要做的話,要怎么預防風險?
一、簽訂《股權代持協(xié)議》等類似協(xié)議
因為司法不禁止但也不支持此類交易,而《股權代持協(xié)議》也不屬于《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有名合同,從現(xiàn)有的規(guī)定來看,也找不出擔任名義股東一定要簽《股權代持協(xié)議》的規(guī)定,但實務中此類案例很多,如果不簽署《股權代持協(xié)議》等類似協(xié)議的,一旦發(fā)生爭議,實際上作為中立的裁判機構,其很難認定爭議雙方的真實合意究竟是什么。(參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王云與青海珠峰蟲草藥業(yè)有限公司、王輝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申請再審(案號:2015)民申字第692號))
二、關注出資期限及出資到位情況
如前文所述,股東對于公司的最主要的義務為出資義務,對應的,名義股東最大的風險在于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未按約定出資、抽逃出資等。
三、特殊情況下要求實際出資人提供反擔保措施
實務中也碰到過,當事人在擔任名義股東期間,公司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融資,而金融機構要求所有股東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如果名義股東碰到前述情況,且自身愿意提供擔保的,那么建議要求實際出資人提供反擔保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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