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北京保監(jiān)辦
- 【發(fā)布文號】保監(jiān)京發(fā)[2002]64號
- 【發(fā)布日期】2002-04-02
- 【生效日期】2002-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北京保監(jiān)辦關于保險代理公司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進行外部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保監(jiān)辦關于保險代理公司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進行外部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jiān)京發(fā)[2002]64號)
2002-4-2
一、各保險代理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具備證券業(yè)務資格或金融企業(yè)審計資格,過去三年無重大不良記錄。
二、各保險代理公司聘請的注冊會計師應具有三年以上從業(yè)經驗,且無不良歷史記錄。
三、各保險代理公司應于2002年4月15日前將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的相關資料向我辦進行報備,包括擬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簡介與證券業(yè)務資格或金融企業(yè)升級資格相關證明、擬聘請注冊會計師個人履歷與資格年檢記錄。
各保險代理公司若在后續(xù)年度中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應在當年1月30日前重新向我辦報備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并說明原因。
四、我辦在收到各保險代理公司報備的材料后,將依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對通過審查的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我辦將對審計內容、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方面做出專項要求。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五、2001年度外部審計報告、管理建議書及其他事項的說明應于2002年5月15日前報至我辦。以后年度,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60日內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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