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河北省
- 【發(fā)布文號】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4-02
- 【生效日期】1999-04-0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 過)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的實際,決定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常務委員會) 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和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 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踐,制定本規(guī)則。
二、第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 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密切聯系代表和群眾,實事求是,依法討論決定 重大事項。"
三、第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 實行民主集中制,由其組成人員集體行使職權。"
四、增加一章:"議事權限",作為第二章。包括如下內容: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 報告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事項應 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一)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的遵守和執(zhí)行情況;
(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zhí)行情況;
(三)制定、修訂、廢止和批準地方性法規(guī);
(四)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民政、民族 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和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審查和批準省本級決算;
(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jiān)督;
(八)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
(九)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聽取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 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十)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規(guī)章;
(十一)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十二)任免、撤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和接受辭職的事項;
(十三)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代表的補選和個別代表的罷免;
(十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集和代表大會授權事項的受理;
(十六)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十七)常務委員會認為應當依法審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第二章改作"第三章"。
六、第四條、第五條改作第六條、第七條。
七、增加兩條作為第八條和第九條: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 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由主任會議進行準備。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后, 及時召開主任會議,確定舉行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時間,根據常務委員會各工作 部門的建議,初步擬定會議議題。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再次召開主任會議,對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 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報請批準的法規(guī),常務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組織的重點 執(zhí)法檢查、視察、調查、評議和個案監(jiān)督的工作報告等進行初步審議,討論、決定 有關事項,提出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
八、第六條改作第十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提 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議程,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 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九、第七條分作兩條:第一、二款為第十一條,第三款為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表述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將開 會日期、地點、建議會議議程等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臨時 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具有法規(guī)性質的決議決定草案及有關資料和工作報告,由常 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部門在會前十五日發(fā)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十、第八條改作第十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 會議: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
(二)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工作部門負責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
(三)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
(四)根據需要邀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五)主任會議決定的其他有關人員。"
十一、第九條改作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 的說明和工作報告,分組或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十二、第十條改作第十五條。
十三、第十一條改作第十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由會議秘 書處編寫會議簡報,印發(fā)與會人員和有關部門。"
十四、第三十三條前移至"會議的召開"一章,改作第十七條。
十五、第三章"議案的提出和審議"按條款的內容分為兩章,即,"第四章議 案的提出",包括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章議案的審議",包括原第十五 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下列機關和人員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 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一)主任會議;
(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十七、第十三條改作第十九條。
十八、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 其常務委員會起草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起草的自治條例和單行 條例草案,分別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提前介入,會同常 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和制定機關就其合法性、可行性、科學性、規(guī)范性進行研究 和修改。
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分別由法制委員會、民族僑務 外事委員會審查并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必須用書面的形式寫明案由、案據和 方案。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應提交書面報告、法規(guī)文本 和說明。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自治條 例、單行條例,除執(zhí)行前款規(guī)定外,還應當提供制定法規(guī)的事實依據與法律、法規(guī) 依據,提供該法規(guī)執(zhí)法主體機關、涉及的有關部門、相關方面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部分專家學者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十九、第十四條改作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報請 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報告,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 日前報主任會議。
人事任免案、辭職請求,應按任免辦法的規(guī)定,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十日 前報主任會議。"
二十、第十五條改作第二十三條,并將第二款修改為:"任免案、撤職案,由 提案機關或提案人對副廳級以上人員的任免、對有關人員的撤職作說明。被提出撤 職的人員有權在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辯意見。"
二十一、第十六條改作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 方性法規(guī)草案,一般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對于涉及全局,需要進一步 研究論證的法規(guī)草案,可以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修訂、批準的地方性 法規(guī),較成熟的法規(guī)草案,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會議初次審議后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由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部門 負責,法制委員會參與,會同提案機關或提案人,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并提出修 改說明。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一次或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再次審議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負責, 有關工作部門參與,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并受主任會議委托向會議作修改情況 的報告。"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報請批準的地方性 法規(guī)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分別由常務委員會的法制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 會會同報請機關,根據審議意見進行必要的修改,并受主任會議委托作修改情況的 報告。
經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報請機關按照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準的 文本公布施行。"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初次審議后的地方性 法規(guī)草案,應當按照法規(guī)性質和內容,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負責,分發(fā)給專 業(yè)對口的駐我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關專家、學者 征求意見。對關系全局、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還應當通過新聞媒 介向社會公布,征求全民意見。"
二十四、第十七條改作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經過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 決定提交全體會議表決。有較大分歧意見或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 議提出,聯組會議或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交付表決,責成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 作部門研究修改并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 議審議。"
二十五、第十八條改作第二十八條。
二十六、第十九條改作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 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特定問題應屬于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違法失職、瀆職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具體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 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束后,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 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十七、第四章改作"第六章"。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及其工 作部門組織的重點執(zhí)法檢查、視察、調查、評議和個案監(jiān)督的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報告經主任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列入常務委員會會 議議程,由常務委員會主管副主任向會議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報告,由有關工作部門報請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 請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列入會議議程的,由部門正職向會議作報告。正職因 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由副職報告。"
二十九、第二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
三十、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上半年國 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上年度省本級決算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審 計的工作報告,主任會議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初審,提出初審報告和審 查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一并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十二、第二十三條改作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 工作報告,報告機關應提前將報告草稿報送常務委員會主管副主任和有關工作部門 征求意見。正式報告文稿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五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 廳。"
三十三、增加兩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四條 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按照報告內容分為一般性工 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和行政執(zhí)法、司法工作報告。一般性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會 議聽取情況,進行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專項工作報告和行政執(zhí)法、司法工作報 告,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并可以根據審議意見作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對行 政執(zhí)法、司法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還可以進行評議,并提出評議意見。
擬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工作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負責審核 把關,并提出是否列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內容和進行評議的建議,經常務委員會 主管副主任同意,提請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列入常務委員會議議程和進行審議、 評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工作報告不滿意時,報告機關應 當重新報告。重新報告的時間由主任會議確定。
三十四、第五章中增加"罷免"的有關條款,改作"第七章 質詢 罷免"。
三十五、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合并為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
三十六、第二十七條改作第三十七條。
三十七、增加三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第三十八條 質詢案未作出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 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 的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 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罷免案時,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 會全體會議上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辯意見。書面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fā)會議。
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涉嫌犯罪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 采取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經常務委員會會 議決定是否許可。對現行犯依法拘留的,執(zhí)行拘留的機關事后應當立即向常務委員 會報告,由主任會議許可,并提請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確認。
三十八、第六章改作"第八章"。
三十九、前移第三十二條,作為"發(fā)言和表決"一章中的第一條,即第四十一 條。
四十、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序號順延,分別改作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四十一、增加"議定事項的辦理"一章,作為第九章。其中包括第十二條的內 容,具體表述如下: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通過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省級主要新聞單位于通過的當日或次日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及公告,《河北日報》、《河北經 濟日報》于通過的十五日內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的具有法規(guī)性質的決議、決定,通過的地方 性法規(guī)公布后,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通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及有關單位執(zhí)行,并于閉會后的三十日內,以常務委員會的名義報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和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有 關工作部門綜合,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批準,于閉會后的十日內,以常 務委員會或辦公廳的名義責成報告機關研究辦理。需要反饋的,由常務委員會有關 工作部門負責,督促報告機關及時將辦理情況報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重要事項的辦理情況報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事情況,形成的各類規(guī)范性文件,由常務委員 會辦公廳編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印發(f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本級和下級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
四十二、第七章改作"第十章"。
四十三、對個別條款的表述作文字修改,力求更加準確、簡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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