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001
- 【發(fā)布文號】第10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3-26
- 【生效日期】1999-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十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檔案管理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1999年3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檔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服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結合本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自治區(qū)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區(qū)檔案事業(yè),對全區(qū)檔案工作實行統(tǒng)籌規(guī)劃,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指導。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檔案事業(yè),業(yè)務上受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檔案室并指定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檔案工作人員,業(yè)務上受縣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和所屬單位檔案工作的管理,把檔案工作納入工作計劃并提供必要條件,保證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六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依照國家規(guī)定,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第七條 各單位配備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過有關專業(yè)知識的培訓,方可上崗。
第八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材料,由其文書機構或者業(yè)務機構收集齊全,按規(guī)定進行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九條 各單位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產品試制、設備開箱、基本建設工程及其他技術項目進行鑒定或者驗收時,應有本單位檔案工作人員對應當歸檔的科學技術文件材料進行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進行驗收。
第十條 對記述和反映少數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的檔案,有關單位應當重點進行收集、整理、保護和開發(fā)利用。
第十一條 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移交:
(一)列入自治區(qū)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向自治區(qū)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地、市、縣、市轄區(qū)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10年向地、市、縣、市轄區(qū)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1年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四)列入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檔案館移交。
部門檔案館保管的永久檔案,在本館保管滿30年,應當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因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檔案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列入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由有關檔案館提前接收入館;
(二)其他檔案,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檔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條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同級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或者收購;其中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國家所有的檔案,經自治區(qū)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自治區(qū)綜合檔案館征購。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各單位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防止檔案的破損、褪變、霉變、蟲蛀和散失,確保檔案的安全。對重要、珍貴的檔案應當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進行重點保護。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主要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或者組織的檔案,歸國家所有。
集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檔案歸集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所有。
個人在非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以繼承、受贈及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
第十五條 舉辦重大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體育、外事、宗教等活動的,由組織單位在活動結束后60日內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檔案備案。
第十六條 單位因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導致其檔案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發(fā)生變化的,原單位或者接管單位應當在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xù)。
第十七條 鼓勵集體和個人向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第十八條 專門、部門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檔案館以及其他單位的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綜合檔案館報送開放檔案的目錄。
第十九條 檔案館在確定向社會開放檔案前,應對其內容進行審查;開放重要檔案應當報請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檔案館提供利用重要、珍貴的檔案,應當用縮微品或者復制件代替原件。
第二十一條 利用檔案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損毀、丟失或者擅自復制。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提供利用檔案,按國家和自治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
單位和個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檔案館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三條 向社會公布檔案,可以通過報紙、刊物、圖書、電臺、電視臺等媒介,采取刊印、陳列、展覽、宣讀、播放等形式。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一)不按規(guī)定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的;
(二)不按規(guī)定進行檔案備案的;
(三)檔案保管條件惡劣,危及檔案安全的;
(四)不按規(guī)定開放檔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按規(guī)定立卷、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中,有前款第(一)、(二)、(三)項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有第一款第(四)、(五)項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征購所出售或者贈送的檔案。
有第一款第(六)、(七)、(八)項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或者個人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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