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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關于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fā)布單位】81802
  • 【發(fā)布文號】鄂發(fā)[1999]8號
  • 【發(fā)布日期】1999-03-26
  • 【生效日期】1999-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關于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關于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發(fā)〔1999〕8號1999年3月26日)

現(xiàn)將《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我省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根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獎勵與懲處相結合;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tǒng)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xié)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各級黨委要加強對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領導,成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

第五條 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黨群工作的副書記、紀委書記、政府常務副職擔任,領導成員由紀檢、組織、宣傳、機關工委、監(jiān)察、人事、審計等部門的領導同志組成。

第六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由紀委一名副書記擔任辦公室主任,組織部一名副部長、宣傳部一名副部長、機關工委一名副書記、紀委一名常委擔任副主任。

第三章 責任范圍



第七條 各級黨委領導班子對所轄地區(qū)、部門、系統(tǒng)、行業(y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本級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委領導班子的正職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jù)工作分工,對分管部門正職領導干部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各級政府領導班子對本級政府序列的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政府正職領導對職責范圍內的廉政建設負總責,對本級政府領導班子的廉政建設及其成員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政府副職領導根據(jù)工作分工,對分管部門正職領導干部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內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jù)工作分工,對分管部門和單位正職領導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條 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上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查處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guī)定的違法違紀案件,按照黨委、政府的意見督促有關單位和領導干部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第四章 責任內容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政府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上級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實際,制訂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規(guī)劃,安排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并組織實施;
(二)分析研究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解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的落實;
(三)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宣傳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黨風廉政法規(guī),增強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意識;
(四)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法規(guī)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并督促落實;
(五)履行監(jiān)督職責,對所轄地區(qū)、部門、系統(tǒng)、行業(yè)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撥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選撥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不廉潔、不重視黨風廉政建設的干部不得進入領導班子;
(七)加強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和糾正行業(yè)不正之風三項工作的領導,支持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其有效開展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
(八)注重黨風廉政建設治本工作,完善管理機制、監(jiān)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正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負以下領導責任:
(一)根據(jù)上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規(guī)劃,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出具體部署和安排;
(二)分析研究本地區(qū)、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黨風廉政狀況,及時了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解決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年至少聽取兩次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匯報;
(三)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規(guī)劃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
(四)加強對反腐倡廉工作的領導,親自抓大案要案的查處,幫助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有關部門排除辦案工作中的干擾和阻力,解決辦案中的困難;
(五)密切聯(lián)系群眾,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呼聲,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熱點難點問題;
(六)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撥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選撥任用干部,不得任人唯親、拉幫結派、封官許愿;
(七)負責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召開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檢查廉潔從政情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八)模范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fā)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

第十三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負以下領導責任:
(一)指導分管部門和單位制訂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布置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對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給予具體指導,幫助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領導、參與分管部門和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根據(jù)檢查考核結果,向本級領導班子提出獎懲建議,督促分管部門和單位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四)每年至少兩次向本級領導班子報告分管部門和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五)嚴格遵守黨風廉政法規(guī),管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發(fā)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

第十四條 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時,要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業(yè)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在部署前,要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責任內容,結合全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具體要求,從實際情況和部門特點出發(fā),制定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應達到的主要目標、采取的主要措施、完成的具體時限等,同時確定目標責任人。在此基礎上,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寫出專題報告。

第五章 責任考核



第十五條 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領導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或考核。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項檢查或考核。具體工作由領導小組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檢查小組或考核小組承擔。

第十六條 檢查或考核結束后,檢查小組或考核小組應寫出檢查或考核報告,對檢查或考核中發(fā)現(xiàn)的典型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七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和考核結果記入領導干部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yè)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撥任用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八條 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并于每年7月份,就上半年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寫出專題報告,次年1月份就前一年度全年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寫出專題報告。
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專題報告報送上一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級黨委、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專題報告報送本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政府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改組、解散等組織處理,同時追究領導班子正職和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一)對上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力,對存在的問題放任不管,經(jīng)指出仍無明顯改進,導致所轄地區(qū)和單位黨風廉政狀況惡化的;
(二)對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工作不重視、不支持,干擾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不正確處理的;
(三)領導班子紀律松弛、軟弱渙散,內部不團結、不協(xié)調,黨的組織生活不健全、不嚴格,班子缺乏凝聚力、戰(zhàn)斗力的;
(四)選撥任用干部等重大問題不經(jīng)集體討論決定,搞個人獨斷或少數(shù)人專斷的;
(五)領導班子有集體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辦法第十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管轄范圍內發(fā)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由于工作不力,管轄范圍內發(fā)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撥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選撥任用干部,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撥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引起群眾強烈不滿,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tǒng)計法規(guī),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jiān)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由主管機關、任免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參照執(zhí)行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工作實際,根據(jù)本辦法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湖北省監(jiān)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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