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的決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作如下修改: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第十八條第(一)項中“由當地公安機關組織捕殺犬只,并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100元至1000元罰款;在其它地方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捕殺,并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40元至500元罰款”修改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捕殺,并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地方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捕殺,并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yī)行政部門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處理,在其它地方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處理”修改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罰;在其他地方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yī)行政部門處罰”。
三、第十八條第(四)項中“非法生產、經銷人用或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由當地衛(wèi)生、畜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責任人停止其非法行為,沒收其疫苗和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5至10倍罰款”修改為“非法生產、經銷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由縣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沒收人用狂犬病疫苗和違法所得,可以處相當于出售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其中危害嚴重的,出售金額不滿5000元,以5000元計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jié)給予行政處分。非法生產、經銷機獸用狂犬病疫苗的,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yī)行政部門沒收獸用狂犬病疫苗和違法所得,可以處相當于出售金額2倍至3倍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第十八條第(六)項的“經濟處罰”幾個字刪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