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104
- 【發(fā)布文號】成人發(fā)[1997]26號
- 【發(fā)布日期】1997-09-09
- 【生效日期】1997-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成都市摩托車管理辦法
成都市摩托車管理辦法
(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摩托車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減少交通污染源,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成人發(fā)(1997)26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摩托車是指輕便摩托車、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
第三條 凡在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qū)(以下簡稱五城區(qū))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購買摩托車,或在五城區(qū)范圍內駕駛摩托車的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實施。公用、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本市五城區(qū)內實行對邊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運行總量從嚴控制、限量辦理入戶手續(xù);不辦理正三輪摩托車入戶手續(xù)。
第六條 在五城區(qū)內需要使用邊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準購證后方可購買,并憑準購證辦理入戶手續(xù)。
第七條 未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fā)行駛證和號牌的摩托車,禁止在道路上行駛。
駕駛摩托車必須持有準許駕駛該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條 禁止利用摩托車從事營業(yè)性運輸。
第九條 無入城標志的摩托車,禁止進入本市二環(huán)路以內(不含二環(huán)路)的道路行駛。
第十條 摩托車裝載、行駛、停放應當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駕駛正三輪摩托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沒收其車輛;駕駛邊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注銷其行駛證和號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拒絕、阻礙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秉公執(zhí)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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