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河南省經紀人條例》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河南省經紀人條例》的決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
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決定對《河南省經紀人條例》作如下修改: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經紀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除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外,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視情節(jié)輕重,責令改正、停止整頓、吊銷經紀人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經紀人條例》原第二十一條、原第三十二條
第二十一條 經紀人不得從事下列經紀活動:
(一)超越核準經營范圍的;
(二)對國家禁止在市場上流通的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經紀活動的;
(三)簽訂虛假合同的;
(四)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
(五)采取偽造、涂改、買賣各種商業(yè)交易文件和憑證促成交易的;
(六)利用經紀活動進行騙買騙賣的;
(七)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經紀活動。
第三十二條 經紀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除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外,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視情節(jié)輕重,責令改正、停業(yè)整頓、吊銷經紀人資格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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