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防教育條例
江西省國防教育條例
(1993年11月1日江西省第八屆人大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增強國防觀念和學習國防知識為重點,啟發(fā)公民自覺履行保衛(wèi)祖國和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利益為目的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條 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國防教育貫徹長期、穩(wěn)定、講求實效的方針,堅持重點教育與普及教育相結合、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實踐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凡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國防教育的領導,把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第七條 省、地區(qū)、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承擔國防教育組織,指導和管理任務的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制定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二)宣傳貫徹有關國防建設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三)指導下級國防教育機構的工作。
(四)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國防教育經費的預算、管理和使用。
(五)承辦和處理有關國防教育的其他工作和事項。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防教育工作的職責是:
(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按照國家教委等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列入教育計劃,組織、推動學校開展國防教育工作;學校要把國防教育列入教學計劃。
(二)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社會宣傳教育規(guī)劃,組織好宣傳教育工作。
(三)人民武裝、人防部門應當結合民兵預備役建設、兵員征集和人防等工作,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四)民政、勞動、人事、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yōu)屬、安置轉業(yè)復員退伍軍人、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五)科技、體育、衛(wèi)生等部門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特點,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六)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九條 駐省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要大力支持、配合地方開展國防教育工作,積極開展國防教育的理論研究活動。
第十條 國防教育分為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F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和高等院校、中等專業(yè)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職業(yè)技術學校、技工學校的學生,接受重點教育;其他人員接受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學校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負責人,應帶頭參加國防教育活動,履行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接受普及教育的對象應當學習國防歷史、國防常識、國防形勢、國防法律法規(guī)等一般性國防知識;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還應當學習國防理論、國防經濟、國防科技和武裝力量建設等知識,并掌握一定的軍事技能。
第十二條 國防教育按不同教育對象采取多種形式和方法進行:
(一)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通過短期輪訓或結合政治學習接受國防教育。
(二)高等院校、中等專業(yè)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職業(yè)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學生的國防教育按不同情況進行。凡按照軍訓大綱開展軍訓的,應當結合軍事訓練進行國防教育;未開展軍訓的,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教學計劃,結合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進行國防教育。初級中學和小學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九年義務教育的內容,結合相關課程和課外活動進行。
(三)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根據國家軍事機關的規(guī)定進行。
(四)其他公民結合思想政治教育和軍民共建、擁軍優(yōu)屬、征兵、紀念活動和重大節(jié)目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國防教育的師資,從下列人員中聘任:
(一)有關領導干部、軍隊和地方離退休老干部及學校教師。
(二)人民武裝部門工作人員、轉業(yè)復員退伍軍人和民兵預備役骨干。
(三)現役軍官和軍事院校的教員。
(四)其他適合擔任國防教育的人員。
第十四條 國防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納入財政預算,統(tǒng)籌安排,保證國防教育經費??顚S谩?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國防教育經費從本部門、本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yè)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職業(yè)技術學校、技工學校的學生軍訓經費納入教育事業(yè)費預算。被級中等學校和小學學生的國防教育經費在教育費附加中開支。
民兵預備役組織可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開展以勞養(yǎng)武活動,其收入用于國防教育和民兵預備役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由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機構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對違反本條例,拒不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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