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議庭
合議庭是指由數名審判員或者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集體審判案件的一種組織形式。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組織形式。除了適用簡易程序的一審案件可以實行獨任制審判外,其他一審案件及所有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再審案件都必須由合議庭進行審判。合議庭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時,應當由院長或庭長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執(zhí)行職務時,擁有同審判員相同的權利,但不能擔任審判長;合議庭進行評議時,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享有平等的發(fā)言權和表決權;如果意見發(fā)生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評議筆錄應當由全體合議庭成員簽名。合議庭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及時對評議意見或者形成多數意見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決或裁定;對于擬判處死刑、合議庭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重大分歧、疑難、復雜、重大或者新類型的案件,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對于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有異議,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復議一次。合議庭應當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的有關規(guī)定。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按規(guī)定的時限報請審批。
二、合議庭的組成
合議庭的組成有單一制和混合制兩種情形。單一制是指合議庭完全由法院的專職審判人員組成;混合制是指由人民法院的專職審判人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的組成因人民法院的級別和審判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既可以完全由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人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具體的組成情況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抗訴案件,由審判員3人或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死刑復核案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以防止在評議時出現相等的票數,便于評議時形成決議。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xù)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院長或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
三、合議庭的職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合議庭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zhí)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托評估、委托鑒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制作裁判文書;
(八)執(zhí)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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