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概念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二、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國家安全機關的正?;顒印S捎陂g諜犯罪是一種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又具有十分隱密的特點。打擊和防范間諜行為是國家安全機關的專門職能,同時,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同間諜犯罪的斗爭,需要廣大群眾和社會組織的支持與配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的行為,嚴重地妨礙了國家安全機關打擊間諜犯罪的職能活動,是一種犯罪行為。為了適應新時期加強國家安全工作,加大打擊間諜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將這種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guī)定,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因此,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提供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和有關證據,這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沒有履行這一特定的義務。本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
所謂拒絕提供,是指國家安全機關在調查間諜犯罪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不肯告訴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證據。既可以明確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雖未明確表示不予提供,但對所知道的情況、證據采取躲避、推諉、裝糊涂、東拉西扯等方法拒絕提供,使得國家安全機關無法了解到有關的情況及證據。如果國家安全機關沒有向其調查取證,就談不上所謂拒絕,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間諜犯罪證據,而沒有主動報告、提供有關情況或證據即知情不舉,也不構成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拒絕提供的行為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jié)嚴重,一般是指經過教育,仍堅持拒絕提供的;拒絕提供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如耽擱了國家安全工作,致使間諜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證據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動機如因與執(zhí)行公務的國家安全工作人員有夙怨欲求報復而拒絕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構成犯罪的妨害國家安全公務的違法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拒絕提供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而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故意地拒絕提供。因此行為人在主觀心態(tài)上須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 "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明知"的內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參加外國的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的派遣任務,或者雖未參加間諜組織,但為國外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我國情報,指示轟擊目標的犯罪行為。二是故意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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