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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貿(mào)易方式。根據(jù)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于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失當,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實施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的利益。
2、獨占實施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范圍內(nèi),對許可人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并且被許可人是該專利技術的惟一使用人,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nèi)實施專利。根據(jù)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3、非獨占許可
按照這種非獨占許可方式,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分享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允許第三者實施其專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共同占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jīng)濟利益。
4、分實施許可
這種許可方式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按照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還可以將專利許可給第三方使用,相對于原實施許可合同,這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在這種許可方式下,專利權人可以從分實施許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指的是在兩項專利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專利權人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具體利益如何分享,由雙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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