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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研究決定,對以下2件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廢止《關于港澳地區(qū)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五十一號)
二、修改《關于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通知》(國專發(fā)法字[1993] 第307號)
(一)將第一至六項中的“中國專利局”修改為“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刪除“涉外代理機構”中的“涉外”;
(三)將第二項中的“中國專利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修改為“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關于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通知》全文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關于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通知
(1993 年 12 月 18 日國專發(fā)法字[1993]第 307 號發(fā)布根據 2017 年 3 月 22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二三九號修改)
各專利管理機關、代辦處、專利代理機構:
我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為《專利合作條約》(PCT ) 的成員國。根據中國專利局頒布的《關于中國實施專利合作條約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局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局,受理臺胞提出的國際申請。
二、臺胞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國際申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檢索單位或者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或者作為指定局或者選定局的程序中,以及處理與國際申請有關的其他事務,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三、臺胞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國際申請,應當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臺胞提出的、符合《專利合作條約》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國際申請之日為國際申請日。
五、臺胞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國際申請,可以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第八條的規(guī)定要求在《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締約國提出或者對于該締約國有效的一項或者幾項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
六、臺胞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國際申請以及辦理國際申請有關事務,應當依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guī)定支付有關費用。
七、本通知適用于臺灣地區(qū)的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
八、本通知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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