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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主要有海上貨物運輸協(xié)議或總合同、班輪運輸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類:
(1)海上貨物運輸協(xié)議或總合同,是指承運人和托運人就在一定時間內(nèi)運輸?shù)呢浳锟倗嵨唬褂玫拇?、運價、裝運條件、起運港和目的港等達成的協(xié)議或訂立的貨運總合同。為了保證總合同的實施,通常在分批裝運時另簽發(fā)提單,如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訂立航次租船合同。此類合同適用于大宗貨物運輸。相應(yīng)地在合同項下能保證托運人對艙位的需要,并享受優(yōu)惠運價。
(2)班輪運輸合同,又稱件雜貨運輸合同,往往是承運人接受多個托運人的貨物,將屬于不同托運人的多批貨物裝載于同一船舶,按規(guī)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線上,以規(guī)定的港口順序運輸。負責(zé)將件雜貨由一港運至另一港,而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協(xié)議。這種合同大多是以提單的形式表現(xiàn)和證明的,因此,件雜貨運輸又被稱作提單運輸。目前,海運單作為件雜貨運輸?shù)奶貏e形式,在國際海運實踐中已開始為人們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又稱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的運費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僅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簽訂協(xié)議;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貨物運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種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間由出租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運輸自己的貨物,或者租期僅為一個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用的船舶作為承運人經(jīng)營班輪,則也是一種貨物運輸合同。
由于以下幾個原因,這里不討論期租合同:第一,除上述情況外,定期租船合同屬于財產(chǎn)租賃性質(zhì),而不屬于貨物運輸合同;第二,若貨運代理人作為承租人以期租船舶承運貨物,他就成為承運人,而不再是貨運代理人;第三,貨主若以期租進行貨物運輸,需要具備航海知識和貨物配載技術(shù),對船舶需要有專人管理等。所以一般情況下,貨主不愿采用期租方式租船,貨運代理人涉及期租的機會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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