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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產(chǎn)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
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chǎn)生于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后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chǎn)生之后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chǎn)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二、犯意的種類不同。
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xiàn)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xiàn)為間接故意。
三、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
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并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xiàn)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qū)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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